12月19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商台首席智囊陈志云任职无线电视业务总经理期间串谋其时任经理人丛培崑贪污,原审法官潘兆童按上诉庭指示,宣判两人串谋代理人收受利益罪成,陈志云、丛培崑分别被判罚款8.4万元及2.8万元,毋须在狱中过圣诞。
本案在2010年3月透过廉政公署的“威远行动”揭发,指当时身为无线电视业务总经理陈志云及其私人助理丛培昆,在未有申报下,利用公司职位收受报酬出席无线节目,另不诚实挪用制作节目合约费用及串谋讹骗艺人免费出席活动。不过两被告在原审中脱罪,控方就锲而不舍地上诉务求令案中被告入罪。至今年10月,控方终上诉得直。案件缠斗五年,虽换来被告两人罪成,但只以罚款方式处理。
据资料,被告陈志云在1981年以一级荣誉于香港大学毕业,一度加入政府担任政务主任。他在1984年开始投身广播业,当年曾以艺名“韦家晴”主持电台节目。至1992年他正式离开政府,加入商台从事行政工作。在1994年时,他转到无线工作,位至业务总经理。至2006年时他开始主持清谈节目“志云饭局”。
2009年12月31日,陈志云未向无线报告,在奥海城商场倒数活动加入“志云饭局”环节,并收取第三方提供的报酬。廉署就以《防止贿赂条例》控以他串谋欺诈、串谋以代理人身份接受利益、以代理人身份接受利益等罪名。当时身为陈志云私人助理的丛培昆亦卷入案中。
丛培昆的背景资料不多,他曾经当警察,在2007年开始出现在陈志云身边,不时陪同陈志云出席各式场合。陈志云称丛培昆为“徒弟”,丛并一度入住陈志云家,同时为陈志云打点个人事务。
本案在2011年于区域法院正式开审,当时的被告有陈志云、丛培昆以及时任无线业务拓展(市场及营业部)主管的陈永孙。三人经审讯后脱罪。
及后律政司只针对陈志云及丛培昆的控罪提上诉。2012年11月21日上诉庭接纳律政司理据,认为原审法官分析陈、丛两人口供时出错,要求原审法官重新裁决。原审法官在2013年3月7日再行裁决,但维持无罪原判。
2014年8月25日,律政司就针对原审法官上诉,由于陈、丛两人曾两度获判无罪,外界普遍认为律政司是次上诉会失败。不过上诉庭法官裁定指原审法官分析证据时确实出错,透过上诉庭直接判处陈、丛两人罪成,并定在昨日判刑。因本案涉及《防止贿赂条例》,按过去案例,外界都认为被告两人都会被判入狱,但法官指本案情况十分特殊,轻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