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团伙私宰生猪、销售病猪,涉案近5200万元。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该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以来,南昌市无业人员罗中华在该市青云谱区楞上村杨家太私设窝点进行生猪屠宰,并雇用江西省丰城市无业人员袁正华从事生猪收购、屠宰及猪肉销售等管理事务,2010年8月份又雇用丰城市无业人员袁桂根协助从事现场管理和记录生猪收购数量等事务。在此期间,该私宰窝点曾被南昌市肉品稽查部门多次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
据袁桂根记录的生猪收购账本记载,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罗中华、袁正华、袁桂根在杨家太私宰生猪期间,共计私宰生猪数额为33554头,按照每头生猪售价1200元计算,罗中华等3人非法经营的数额为4026万余元。其中,自2011年1月份始,南昌市无业人员万少波受雇帮助罗中华收购生猪约5000头并被私宰,经营金额约为600万元。
2011年10月份以后,罗中华与定点屠宰单位南昌市天亮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短线车间承包合同,天亮公司为罗中华提供场所、设备供其进行屠宰生产,期限为一至二年。罗中华每天屠宰的生猪的猪小肠按市场价销售给天亮公司。罗中华在合同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根据天亮公司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份小肠数登记表记载,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6日罗中华向天亮公司上交小肠数量为10058副。因此,被告人罗中华、袁正华、袁桂根在天亮公司屠宰生猪的非法经营数额近1207万元。
在上述私宰生猪期间,罗中华、袁正华、袁桂根、万少波还购进病猪予以宰杀并进行销售。明知是病猪肉,南昌市个体户李文新仍从罗中华的私宰点购进并在市场上销售,经查明,李文新累计购进的病猪肉金额为36万余元。
2012年1月6日,公安机关查处该私宰窝点后,江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罗中华私宰的生猪进行血清抽样检验,诊断为患有猪支原体肺炎,江西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论证报告证明,一般患支原体肺炎病猪多继发其他病原体感染,这些继发感染的病原体及其产生的毒素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今年1月14日,江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受司法机关委托,对上述生猪的抽样血清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原学检查、口蹄疫非免疫抗体检测,检验结论显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呈阳性,此病为一类动物疫病。
法院认为,罗中华、袁正华、袁桂根、万少波违反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法规的规定,未经定点进行生猪屠宰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罗中华、袁正华、袁桂根经营数额近5200万元,万少波参与经营数额约为6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罗中华、袁正华在非法经营过程中系主犯,袁桂根、万少波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罗中华、袁正华、袁桂根、万少波宰杀病猪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李文新购进病猪肉后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罗中华、袁正华等2名主犯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和一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和90万元;分别判处袁桂根、万少波等2名从犯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和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和40万元;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李文新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记者 姚晨奕 通讯员 王俊华 王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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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