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提醒并要求许昌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6月20日前及时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填报并公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在许昌市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报告。请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6月20日前及时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填报并公示。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年报及信息公示义务的,将由工商部门依法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受到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编辑 陶广华
许昌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