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 立法院 设 院长 、 副院长 各1人,由每届 立法委员 于第1会期报到首日之预备会议中互选产生,任期与该届委员同。 院长 担任院会及全院委员会议之主席,综理院务,若因事故不能视事时,由 副院长 代理。
立法院 置秘书长1人,特任,承 院长 之命,处理院内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副秘书长 1人,职务列简任第14职等,襄助 秘书长 处理院内事务; 秘书长 、 副秘书长 均由 院长 遴选报告院会后,提请任命之。
立法院 其他的行政组织上有(1)秘书处;(2)议事处;(3)公报处;(4)总务处;(5)资讯处;(6)法制局;(7)预算中心;(8) 国会图书馆 ;(9) 中南部服务中心;(10) 议政博物馆;(11) 人事处;(12) 会计处。
立法院 置顾问1至2人,掌理议事、法规之咨询、撰拟及审核事项;另置参事12至14人,掌理法规之撰拟、审核及院长指派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