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告赢了“乔丹”?没那么简单

时间:2016-12-11 06:52:07

北京时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飞人”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公开宣判。其中,涉及中文姓名“乔丹”的三件案件确认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涉及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这意味着,经过4年的“拉锯战”,乔丹的努力维权,总算有了点儿回报。 扬子晚报记者 张晨瑆

●“山寨”的“民族品牌”

自2012年起引发“正主”维权

和飞人乔丹发生官司的“乔丹”,指代的是中国“乔丹体育”,总部坐落在有着“中国鞋都”之称的福建省晋江市。其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丁老岁、丁国雄父子注资13.6万元设立,挂靠村委会。据了解,丁国雄本人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北京开设个体店铺经销运动鞋。截至1995年年底,其在北京共开设10多家零售及批发店铺。2000年,该厂更名为“乔丹体育”。2009年12月,公司前身福建乔丹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和飞人授权的正品、耐克子公司“乔丹牌”太过相似,取名“乔丹”、用乔丹照片剪影等,本身也是打“擦边球”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所以该品牌难逃“山寨”之嫌。

在该品牌做大后,考虑到其创业初期的“山寨”行为,他们也用“民族品牌”这样的广告语加以区分“乔丹牌”。再到后来,不可避免引起了“正主”的注意。“在我作为职业篮球运动员和从事商业活动的过程中,我为建立个人形象及品牌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并为以我的名字和形象为标志的运动鞋和运动服品牌而深感自豪。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我采取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保护我所拥有的姓名权及品牌。”迈克尔·乔丹说道。

于是,从2012年开始,飞人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当时,本报亦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

●“正名”之路并不平坦

乔丹为这样的判决等待了四年

不过,为自己“正名”的迈克尔·乔丹,维权之路并不平坦。从2012年到2016年四年时间,他的诉求一次次被驳回。

2012年,乔丹以乔丹体育68件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不过该机构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2014年,不服裁定的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中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乔丹依然不服,于2015年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又被驳回。

此后,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所提出的乔丹体育涵盖中文、拼音和图形的商标案件做出了终审裁决,维持了乔丹体育50个案件商标的注册,并裁定中止了8件案件的审查;而12月8日则是对剩余10件案件的宣判,总算裁定了3件案件确认违反商标法规定:“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据“懒熊体育”报道,乔丹在第一时间表示:“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乔丹告赢“乔丹体育”了吗?

没那么简单,主商标仍可使用

随着法院判令生效,若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后认可商标撤销,是否意味着“乔丹体育”今后将不能再使用中文“乔丹”商标?答案却并非如此。

前文所述的3件案件涉及的“乔丹”中文商标,只是68个“乔丹”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一小部分。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而那三者均系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标,并不在乔丹公司的主营业务内。而“乔丹体育”的主商标,申请已近20年,早过了撤销年限。

与此同时,“乔丹体育”亦发出声明,对“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此次再审裁定”表示“尊重”,不过依然强调:“中文‘乔丹’、拼音‘qiaodan’等系列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合法批准,由我公司合法使用长达近20年的注册商标”;“裁定对我公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

也就是说,乔丹的胜诉确实为自己“正了名”,也证明了乔丹本人和“乔丹体育”没有任何关系,但乔丹体育的商标不会被撤销,其主业依然可以继续使用“乔丹”二字。

●对“乔丹体育”影响何在?

坐实侵权,其品牌价值恐受损

纵然这一“民族品牌”依然能够在主业上使用“乔丹”名称,但事实上,这次判决,对于其品牌形象的打击还是相当大的。

在最高法院的综述中有这样一段话:“乔丹公司明知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中文‘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

这段综述,“坐实”了乔丹体育的“侵权”“山寨”行为,同时也向广大老百姓做了普及——正如乔丹声明所言“今天的判决将让每个人都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而最高法院肯定了乔丹的“姓名权”,实际上保证了乔丹本人最初的诉求,这也使得他在后期的诉讼中能够争取到更多的权益。

其实,早在2011年,乔丹公司在A股上市的申请即获得通过,并计划于第二年3月底挂牌上市。然而迈克尔·乔丹在2012年2月提起的诉讼,导致该公司上市计划“搁浅”。如今这一判决生效,对于其上市前景,再次蒙上了阴影,经济上的损失不说,其品牌价值必然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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