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袋遗失路边被人捡走 民警调监控做工作帮找回

时间:2017-01-18 05:01:08

本报讯 (记者王涛 实习生徐庆龄) 4万元现金不小心遗失在路边,胡女士报警后,在两个派出所和群众的帮助下,十多天后,这笔钱失而复得。

2016年12月25日上午10时40分许,朋友刚还了4万元,胡女士拿上钱驾车回家。她途经“双鱼花园”小区门口附近时,临时停车并开了车门。当车行至南门附近时,她突然发现装有4万元现金的袋子不见了。仔细回想,她怀疑钱很可能丢在停车开门的地方。然而,当她返回停车地时,根本没有找到钱袋的影子。

事发后,胡女士立即拨打110报警。接到报警后,公安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民警及时调取了附近监控录像及沿途监控,发现装钱的袋子确实丢在停车的地方。她驾车离开后,钱袋子被一个骑公共自行车的人捡走了。很快,通过长安通办卡信息,民警设法找到该租车人,并耐心做其思想工作。

1月11日13时30分许,捡钱者将4万元现金送到公安雁塔分局明德门派出所,并告知民警捡钱的具体地点。值班民警问明情况,核实无误后为对方出具了收据。同时,民警第一时间联系所属小寨派出所,询问是否有人报警财物丢失,并将情况上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1月12日13时40分许, 明德门派出所值班室接到小寨派出所电话,胡女士已赶到小寨派出所。 15时许,小寨派出所民警王军利陪同失主一同到明德门派出所。经认真核实身份信息后,民警当场将4万元返还到失主手中,胡女士拿到失而复得的4万元,激动得不停道谢。

民警提醒,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许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