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墓十余座 4村民被判处有期徒刑

时间:2017-01-18 05:00:56

本报讯 (首席记者张志杰 实习生陈海燕) 因为手头紧,阎良4名村民实施了疯狂的盗墓行为。昨日记者获悉,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掘古墓葬案,4名村民分别被判处7年又6个月至10年又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4年8月至10月,赵某等4人因手头紧缺钱花,便密谋实施盗墓。4人携带探杆、探铲等工具,多次于夜间来到位于阎良区的秦代古栎阳城遗址附近农田盗掘墓葬,累计盗掘墓葬十余座,在其中6座墓葬内挖到玉器、铜器等文物。在盗得陪葬品后,被告人赵某负责联系文物贩子并出售所盗掘陪葬品,所得赃款6万余元4人均分并挥霍。

后经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鉴定,被告人指认的墓葬,3座古墓葬年代为汉代,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案发后,4人先后归案,他们指认的其他作案地点,未探出墓葬。

昨日记者获悉,阎良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认为4名被告人多次非法盗掘具有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4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相互协作,不宜区分主从犯,均系主犯,唯在量刑时可根据各自罪责予以区别。李某检举揭发他人所犯盗掘古墓葬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0年又6个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年又6个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8年又6个月。

许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