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马女士随团在泰国参加水上漫步自费项目时摔伤,后将中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8万余元。一审判决旅行社承担四成责任后,马女士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为,一审认定旅行社承担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但对于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等赔偿予以改判,最终判决旅行社支付马女士1.2万余元医药费,给付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5万余元,同时退还200元旅游团费。
2015年1月11日,马女士与中商国旅公司签订合同,参加“轻‘奢’泰国 曼谷芭堤雅5晚6日游”,在参加水上漫步自费项目时滑倒受伤,造成左肱骨骨折等,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判决马女士对其受伤的后果应自行承担60%的责任,旅行社支付马女士医药费1.2万余元、护理费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残疾赔偿金6.3万余元及鉴定费920元,同时退还旅游团费200元。判决后,马女士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终审认为,马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发生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市二中院判决支付马女士各项赔偿共计8.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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