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1月14日电 (记者 崔佳明)14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外通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因东台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区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职,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0年12月至2013年10月,东台市五烈镇郭古村村委会将2391.58亩基本农田以租赁形式流转给刘小兵等29户养殖户用于提水养蟹。三年间,郭古村流转的基本农田共被开挖蟹塘65个。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东台市国土资源局负有对基本农田的监管职责。2015年12月1日,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但截至2016年11月,市国土资源局对郭古村基本农田被毁一直未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养殖仍在进行,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家耕地资源,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管辖法院的通知》等有关规定,2016年12月30日就东台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职导致基本农田被毁,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南京澳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冷轧加工钢件生产项目,但未通过环保验收,未办理环保“三同时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规定,江宁区环境保护局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该局虽于2013年11月、2015年7月、2015年8月三次对南京澳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未采取后续监管措施,该公司一直未对被污染的土壤及地下水进行修复治理。2016年8月4日,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南京澳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污染的土壤、地下水等予以修复治理。但该局至今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环境修复工作仍未展开,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环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公告》的规定,2016年12月9日就江宁区环境保护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土壤及地下水被污染,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完)
许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