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期间一票难求。一些商业网站通过软件帮助消费者购买火车票。对这种现象,一些学者认为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不构成违法。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如果商业网站通过自己开发的软件抢购火车票,有可能会扰乱市场秩序。如果未经许可,从事火车票的代理销售服务,很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我国实行实名制之后,消费者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告诉商业网站经营者,由他们代为购买车票,这本身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民事代理行为。由于商业网站与消费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中国铁路总公司可以通过技术升级等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减少商业网站盈利空间。
可以设想,如果中国铁路总公司的网站购买火车票非常便利,那么,消费者就不需要通过商业网站抢先购买火车票或者支付代理费购买火车票。说到底,在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下,商业网站为消费者提供代理服务,不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
特定时间段供需矛盾紧张,是一个无法克服的客观现象。铁路运输企业不可能在短期内提供大量的运力,解决火车票紧张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一方面提高铁路企业的运输能力,另一方面改变消费者的消费习惯,逐渐形成错峰消费的现象,缓解我国火车票供需紧张矛盾。
其实,从现实情况看,和前几年相比,春运期间火车票紧张现象已经大为缓解。相信不远的将来,我国高速铁路恢复每小时350公里的运行速度,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加春运期间的车次密度,购票难的问题就会彻底解决。换句话说,解决我国铁路运输存在的矛盾,必须从改进中国铁路运输公司的服务质量入手,只有提高运输速度,增加运输的能力,才能有效地缓解买票难问题。
部分学者总是希望依靠法律解决问题,认为只有打击票贩子,才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短期的局部利益看,这种观点是成立的。在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票贩子的存在可能会人为地增加供求矛盾。但是,只要铁路运输企业提高自己的运输能力,改进自己的服务质量,那么,相信票贩子没有生存的空间。
笔者的建议是:首先,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花大力气完善自己的火车票销售系统,如果每个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络可以轻松地购买到车票,那么,中国的火车票销售市场就不会出现混乱的现象,委托代理商业网站就会失去生存的空间。
其次,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建立买卖合同确认制度,如果消费者通过中国铁路总公司的网络购买车票,那么,只需要设置一个反馈信息系统,要求互联网的手机用户及时确认是否已经购买车票,就可以有效地堵塞漏洞,让票贩子无利可图。简单地说,如果通过互联网购买车票成功,中国铁路总公司的火车票销售中心应当及时发送确认信息,如果票贩子购买车票,那么,无法通过注册的手机号码收到有关信息。如果没有购买车票,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注册的电话号码否认购买行为,到那个时候,票贩子就会原形毕露,购买车票的款项就会被没收。总而言之,只要建立信息反馈系统,就可以有效杜绝票贩子囤积火车票牟利的行为。
打击票贩子不需要高深的理论,铁路公司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完善互联网络购买火车票系统,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囤积居奇倒买倒卖行为。商业网站代理购票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如果消费者委托商业网站购买车票,那么,商业网站的代理行为就是合法的;如果消费者没有委托商业网站购买车票,那么,商业网站的代理行为就是典型的无权代理违法行为。
许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