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提到公职人员,就认为是不得兼职的,而现在,通过制度创新,鼓励离岗创业、离岗兼职。这其中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鼓励离岗创业、离岗兼职的有关政策要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合理,要充分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的人才状况。可以在不影响现有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实行申报批准制度。
目前各地的政策不一样,显得五花八门,应该拿捏好度,制定稳妥、适中的政策,调节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场、社会之间的人才格局,使相关政策的落实过程尽可能平稳
□ 本报记者 杜晓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河北省出台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河北省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离岗创业。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在冀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档案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期满重返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到企业兼职,可按规定领取相应报酬或奖励。鼓励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照组织批准、个人自愿、双向选择原则,离岗到企业兼职,支持企业发展,不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投资入股,离岗期限3年,机关原待遇不变。允许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规定辞职领办企业或自主创业,做好社保、职称评聘等接续工作。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动也日益活跃。如何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动?对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离岗创业不能与上位法冲突
早在去年3月,中央出台《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出,着力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进一步激发人才活力,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在《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出台后,一些地方也在这方面做出了探索。
“这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过去我们一提到公职人员,就认为是不得兼职的,而现在,通过制度创新,鼓励离岗创业、离岗兼职。这其中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看是不是与上位法相抵触。公务员法里对兼职都有要求,包括辞去公职,会有一些限制条件。”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说,“还有一点,就是要特别注意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工龄计算、党龄计算的过程中,处理好一些遗留问题。”
除此之外,鼓励离岗创业、离岗兼职,还需要考虑到原单位内部的平衡。
“在鼓励离岗创业、离岗兼职时,有一些政策可能对当事人来讲是一种激励机制,但是这样的激励对于在岗在职的人来说,要避免带来不公。比如有的单位提出相关待遇不变,我们可以假设一下,离岗创业、离岗兼职的员工几年内没有在本单位工作,但是有待遇、有工龄,之后又回到单位上班,待遇、工龄也许还能继续累积计算,这是一个必须考虑到的问题。”杨建顺说。
“关于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改革开放以后一直存在相关政策。从大的背景来看,就是有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浮于事,一些工作也开展不好。类似的政策一直在不断调整,现在人浮于事的现象仍然存在。但是我认为,对于精英人才还是要尽量保留。”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
单位个人之间诚信须保证
在《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到几项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扩大人才开放”等。
“鼓励离岗创业、离岗兼职的有关政策要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合理,要充分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的人才状况。可以在不影响现有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实行一种申报批准制度。换言之,不是说想走就走,要先提出申请,然后由主管领导根据单位工作情况来安排。也可以形成一种梯队的态势,每年有计划地放走一批人,便于交接。”杨建顺说,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动还需要有充分的论证,就是说要通过采取一些措施,确保单位的各项工作往前推进,不至于受到太大影响。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离岗创业、离岗兼职,这样的设想是非常好的。根据我个人的体会,某些机关事业单位确实存在人才比较多的现象。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竞争比较激烈,一个部门位置就那么几个,确实可以适当分流人才。”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叶青说。
叶青认为,鼓励离岗创业、离岗兼职,最重要的是要维持原单位的发展动力,不能削弱原单位的人才力量,这就需要做好人才梯队设计。离岗创业、离岗兼职人员与原单位之间最好要签一个合同,双方都保持良好的诚信。对于单位方面的补偿也需要考虑,有的单位可能为培养某个人才创造了很多条件,对于单位有所补偿也是应该的。
人才流动加速利于单位发展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而言,人才流动提速会带来哪些影响?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来说,流动加速首先会产生激励效应,激励大家去创新。有的机关事业单位,长期处于不求竞争的一种状态,甚至无所事事。引进离岗创业、离岗兼职这样的机制,可以激活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促使其更加奋发向上。其次,选拔一些合适的人才输送到社会,这样可以增强社会的创新力和创造力,对于社会发展是有好处的。再次,可以促进人才的分类管理。一个人如果离开自己岗位三五年再回来,设想一下,他还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吗?对于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岗位来说,可能三五年不会有太多变化,但是对于一些技术性的工作岗位可能在流动过程中就要慎重一些。最后,对于单位内部的评价机制也提出了挑战,人才流动加速可能需要重构评价机制。工作人员离岗之后,去创业也好、兼职也好,都是自身能力的一种展现,但毕竟不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业绩,在评价机制当中占多大的比重?这很值得去思考。”杨建顺说。
“人才流动加速,能够真正达到人尽其才的效果,不会因为人才过多、过密而导致人才无法发挥作用。”叶青说。
河北《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经媒体报道之后,引起了社会关注。
除了河北之外,据媒体报道,吉林去年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的意见(试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相关人员经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后,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编制、职务级别。根据这一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实地考核、所在企业出具的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价,除违法、违纪等情形外,一般可定为合格等次。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动的经验在一个地方取得成功之后,是否可以推广复制?
“地方经验是不是值得推广复制,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有好的经验,确实应该介绍、分享。这样的经验,应该是综合性比较强的。之前提到了,在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动的过程中,可能对职位、人才要进行分类,对离岗的时间也要进行仔细研究、应对,这些都需要相应的机制去跟进,包括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后续补偿机制、培训机制等,而且在人才流动的过程中,要确保公开透明,这样一种成体系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动经验就值得推广,可以给整个社会带来活力。如果只是单纯地推进人才流动,恐怕还不具备推广的条件。”杨建顺说。
“目前,各地的政策也都不一样,显得五花八门,但是我认为应该拿捏好度,要制定稳妥、适中的政策,来调节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场、社会之间的人才格局,使相关政策的落实过程尽可能平稳。过去因为市场不发达,所以导致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很多人才都去了机关事业单位。现在是市场经济,一些领导干部也辞职下海。所以要拿捏好度,政策也需要不断调整,既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也不会造成不合理的社会后果。”汪玉凯说。
“机关事业单位离岗人员从社会回来后,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对于规避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有一定帮助。因为到社会上去兼职、创业,就能够体会到兼职、创业的辛苦,体会到去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办事的不易,进而在实际工作中予以改进,从长远来讲,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发展。”杨建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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