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帮公司贷款100万公司承诺担责 员工被判还钱

时间:2016-12-17 06:31:04

因公司信用不够,大竹县某实业公司员工颜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为公司所用。贷款期限到期后,银行没有收到这笔债务的还款,遂一纸诉状将颜某和当初为其担保的实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颜某应偿还100万元借款,该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2月14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公布了包含本案在内的众多执行难典型案例,并对该院2016年以来解决执行难的情况进行了通报。

典型案例1

液化气灶炸死1人

家人维权15年终获赔偿

2000年2月17日,庄燕夫妇与同事刘正光一同在邓德建所开的环保液化气门市购买了液化气灶具各一套。2000年7月27日,因液化气瓶故障引发火灾,造成庄燕、李燕等人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庄燕丈夫李正广更因抢救无效死亡,后庄燕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邓德建、张立东、陈大云等人予以赔偿。

2001年6月13日,大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由本案被执行人张立东、陈大云承担总费用的25%合计43172.89元。但事故发生后,张立东、陈大云就下落不明,企图逃避债务,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张立东、陈大云有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庄燕等人的赔偿款一直未得到偿付。

2014年12月,大竹县人民法院以涉嫌构成拒执罪将张立东、陈大云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9月被执行人陈大云在渠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捕后陈大云主动联系家人,其亲属代其缴纳了赔偿款。至此,庄燕等人时隔15年之久的赔偿款,在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作下终得偿付。

典型案例2

养女10年未办证

“后妈”伤害女儿被判刑

邓某甲、杨某系夫妻,2006年7月,两人在福建务工期间捡养一弃婴,取名邓某,并为邓某以其女儿的名义办理了常住人口登记,但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2016年8月25日,杨某故意伤害邓某被大竹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原告邓某于2016年10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程序进行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才能依法成立,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二被告虽捡养了邓某并以子女的名义为其办理了常住人口登记,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二被告收养原告邓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

典型案例3

帮公司借款100万

公司无力偿还须借款者还

颜某向某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某实业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到期后借款没能偿还,商业银行遂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颜某为某实业公司员工,颜某是应公司的要求为公司借的款。公司向颜某出具了《承诺书》,承诺颜某只是出面为公司借款,一切责任均由公司承担,颜某不存在任何风险。

法院审理认为,因颜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遂判决颜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和逾期罚息,某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实业公司向颜某出具了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承诺书,但并未征得商业银行同意,颜某认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近年来,不少公司因信用不够,便让员工向银行借款,员工因怕失去工作而违心为公司大额借款,一旦公司经营困难,不能按时偿还借款,那么员工个人就要承担偿还责任。现实生活中,已有一些员工因大额借款,一辈子也无法偿还债务。因此,为公司借款的员工一定要考虑借款的法律后果。

同步播报

全力解决“执行难”

大竹法院现场发放1420余万元案款

12月14日下午,大竹县人民法院除了举行2016年度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外,还召开了“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暨执行案款集中兑付大会。发布会现场,部分大竹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见证了大竹县人民法院集中兑现“司法大拜年”专项活动执行案款,当天共集中兑付执行案款1420.7199万元。

根据全国、全省的统一部署,2016年是法院系统“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开局之年。大竹县人民法院以专项执行活动为抓手,强化执行管理,狠抓执法办案,共受理执行案件989件,执结729件,结案率为73.71%;有财产案件申请标的额8598.36万元,有财产案件到位标的额7526.11万元,有财产案件执行标的到位率87.53%。

执行中,该院除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拘留等常规强制执行措施外,用活执行惩戒措施,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制约和惩戒力度,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争取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年共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6000余条,查控和处置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1万余元、车辆26台、房产59套。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曾业摄影报道

许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