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世后,相处多年的继姐妹为了一套房产,多次闹上公堂,究竟这套房归谁所有?妹妹拿出房屋买卖合同,声称继父生前已将房子卖给她,她才是房子的主人;姐姐则指责妹妹撒谎,当初和继母恶意串通骗父亲出售该房,她才是父亲的亲生女儿,父亲怎可能会把房子低价卖给继女?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妹妹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判决驳回姐姐的全部诉求。姐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1984年10月,张伟与前妻阿糖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女儿张琳。2000年4月,张伟购买了一套位于白云区的房产。但就在购房后1个月,阿糖不幸身亡,当时女儿张琳仅15岁。
在阿糖过世8年后,张伟与阿玲再婚,而阿玲此前也有过一段婚姻,和前夫生有女儿李红。阿玲和张伟结婚两年后,李红的户籍迁入张伟为户主的户籍中。
但随着张伟的过世,仅仅因为一套房产,亲生女儿张琳和继母继妹曾两度闹上公堂。
去年6月,30岁的张琳将19岁的继妹李红以及继母阿玲告上法院,控诉两人恶意串通霸占父亲的房产,要求法院确认父亲生前和李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琳称,父亲当初将房子卖给李红的价款是48万元,这低于当时市场房价,李红明显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她的非法目的。
面对姐姐的控诉,李红声称冤枉,她没有强迫欺骗继父卖房,房子是继父自愿出售给她的。
这份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2014年12月16日,依据合同显示,张伟将近60平方米的房产出售给李红,房产出售金额为48万元。在签订合同时,李红向张伟支付1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其余购房款应在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李红承认,她至今也没有支付过房款。
在合同签订当月月底,涉案房屋顺利转移登记到李红名下。
一审 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白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张伟一人名下,但该房是张伟与前妻阿糖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为此该房应归两人共同共有。但阿糖早已过世,该遗产张琳有权继承。
张琳起诉主要是依据《合同法》中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究竟张伟与李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指出,张伟与李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是转移所有权给李红,该真实意思并未违反法律法规。
虽然购房款48万元比当时房价略低,但基于张伟与李红之间的继父继女关系,这并不违悖社会情理,也难以证明双方存在恶意。阿糖去世后,张琳仅占有涉案房屋1/4的份额,张伟能够取得房屋的处分权,为此指控恶意串通的依据不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琳的诉讼请求。
法院同时指出,根据合同约定,李红应在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房款,为此张伟对李红享有债权,在张伟去世后,张琳的权益可通过向李红主张债权的形式予以实现。
一审宣判后,张琳表示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一堆新证据,其中包括父亲张伟生前立下的两份遗嘱,其中写明涉案房屋留给张琳一人。张琳还提交了张伟的《出院诊断书》,证明张伟曾患脑梗塞后遗症和血管性痴呆等,在医学上可以认定为神志不清的人。此外,张琳还称继母和李红相勾结,在父亲原有的户口本、身份证都未丢失的情况下,擅自挂失重新办理。
对此,李红表示她和母亲从来没见过这两份遗嘱,而且后来签订的买卖合同也表明是对遗嘱作出了更变。依据《出院诊断书》,证明张伟在出院时身体状况是“好转”出院。此外,针对身份证和户口本的控诉,恰恰是因为张琳夫妇控制了张伟的相关证件,张伟才办理了新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不服 姐姐上诉提交父亲遗嘱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张琳二审期间提交的遗嘱,李红和阿玲都对其表示质疑,且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对遗嘱作出了变更,该抗辩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张伟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未经依法认定,张琳以记载张伟病情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且张琳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 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法规链接
不是亲生的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只有与被继承人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为法定继承人,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与被继承人之间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许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