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廖家旺在宣判现场。 来法宣 摄
来宾12月9日电 (记者 林浩)12月9日,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原行长廖家旺受贿案,对被告人廖家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100万元人民币,对其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5年期间,廖家旺先后利用担任农行玉林地区分行第一行长、农行广西区分行副行长、农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农行广西区分行行长等职务便利,在银行担保资格准入、贷款授信、贷款发放、农行员工提拔及招聘等方面为他人所属的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款物1063.3816万元,还收受价值5万元购物卡及欧米茄手表l块。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廖家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廖家旺归案后,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部分受贿数额线索的情况下,交代了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配合追赃及退出全额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有向侦查机关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但尚未经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立功。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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