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蔚)一张欠条,约定利息为2分。几年后,双方对账时,却为这2分利到底按月算,还是按总金额算争论不休。只因,当初这张欠条上少写了一个字。
10年前,王某为陈某的公司做工程。2011年底,工程完工,陈某的公司欠王某工程款255000元,陈某的公司为王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并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欠条的备注中写明:陈某的公司于2011年春节前支付王某50000元,剩余的205000元于2015年1月1日付清,若不付清,“剩余款项按2分利息计算”。
此后的几年,王某多次催要,陈某的公司分8次还了其中一小部分。
2015年12月18日,几年里垫资施工、背负高息的王某,终于忍无可忍将陈某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以及2015年1月1起,按照每月2分即2%的标准支付欠款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陈某的公司尚欠王某工程款190300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每月3806元,共45468元。
陈某的公司表示愿意偿还剩下的款项,但对约定的2分利提出了另一种说法:按照总金额的2%计算,是固定数额,不是月利息。也就是5100元。
王某坚决不同意这种算法。而事实上,这份欠条中只约定了“按两分利息计算”,并未注明是月利息还是按总金额计算。
“合同生效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受理此案的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东湖法庭法官助理许加强认为,王某主张2分利息为月利率,符合一般民间借贷利率或者资金占用费的标准。陈某的公司主张违约金为定额的2%,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因此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应当以月2%计算。
“市民在约定利息时,一定要注明利息的算法。” 东湖法庭法官助理许加强表示,王某就是因为在欠条中疏忽了一个“月”字,差点损失了几万元。
许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