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防性侵形势严峻 法律人士吁加强救助力度

时间:2016-05-30 08:22:33

央广网北京5月29日消息(记者刘会民)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女童保护”项目成立三周年发布会在北京举行。三年来,“女童保护”组织由最初发起时的11人,扩大到200多人,通过经验积累,目前已经有了防性侵教育的淮安模式和徐州模式。项目每年都对上一年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进行统计分析,试图展现儿童防性侵教育的现状。法律人士呼吁,应进一步加强对被性侵儿童的救助力度,保障其合法权益。

“女童保护”项目成立三周年发布会昨天(28日)下午在北京举行。发布会上,“女童保护”项目负责人孙雪梅表示,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我国儿童防性侵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孙雪梅介绍,2015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总计有340起,其中七成以上是熟人作案,有29起是家庭成员对孩子进行的性侵。还有很多隐藏的案例没有(被报道)出来的,曝光的只是冰山一角。

据孙雪梅介绍,从近期性侵儿童的报道来看,除父母监护缺失外,孩子没有接受过防止性侵害方面的教育,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是重要原因。

孙雪梅表示,一方面去做这种防性侵的教育,希望提高孩子、家长的意识,能够让他们学会自我保护,也让家长能够更好的保护孩子。另外一个方面,推动法律制度方面的完善。比如说,有很多受到性侵的儿童,单纯从身体上看不到受到多大的伤害,但是对其心理的伤害是特别大的。这个心理伤害怎么样能够转化成物质赔偿?

广西百色性侵案代理律师吴晖坦言,虽然性侵类案件中受害人心理伤害更为严重,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往往是依据医药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与未成年人受害人的心理伤害和生活受到的严重影响不相适应。

吴晖表示,在遭受性侵之后,(受害者)更多的是一种心理上的损伤。根据《性侵意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精神康复治疗费用)它是可以得到赔偿的,但实践中这一规定没有实实在地落地。就是没有实际治疗的不赔。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张莹解释称,目前刑事案件中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都会判决驳回,主要是法律上没有依据。

张莹介绍,主要是目前国家的刑事法律规定,对于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伤害,赔偿的范围只限于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只限于物质损失。像遭受性侵,这种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方面是不能提起诉讼的。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光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案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不予支持的。

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在2013年10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性侵害未成年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康复治疗费用可以得到支持。但张莹表示,这属于康复治疗费用,并非精神抚慰金的性质。

张莹表示,遭受了性侵害,受到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已经达到了一种精神上需要康复治疗的程度,如果孩子家长带孩子去医院,看了精神(康复)科,产生的挂号费、诊疗费等,是可以作为医疗费用的一部分,有证据是可以的到支持的。这个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一样的。

和以前的相比,《意见》规定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康复治疗支出的费用可以得到支持,无疑是一大突破,但和受侵害人的期望相比,仍有一定距离。为此,一些法院在司法救助方面也进行了探索。

张莹称,从海淀法院到北京市的高院,都有对涉诉未成年人的救助和保护基金。除了经济上的补偿之外,有一些专业的心理咨询方面的志愿者,可以对这些遭受性侵害,导致心理受创伤的孩子第一时间进行介入,可能会对这些孩子提供一些帮助。

吴晖律师则建议,希望可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加大性侵类案件的民事赔偿额度。建议心理治疗这块儿能不能像人身损害伤害等级一样,能鉴定出来,比如一级、二级,然后根据这个来做一个赔偿。

许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