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追刑责 判断标准明确(图)

时间:2016-11-23 14:12:17

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追刑责 判断标准明确(图)

据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12月15日报道持限额1万的“牡丹信用卡”,通过购物、套取现金等方式透支现金9985元,对银行的多次催讨也不理不睬。近日,持卡人谢富华被常德市中级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近年来,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了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将于16日起施行。

两次催收超3月仍不还为“恶意”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依照《刑法》,“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不属于“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是区分“善恶”的主要界限

孙谦对“如何区分持卡人的‘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问题作了详细阐述。他说:“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解释》明确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对应刑责:100万以上可判无期

数额 定性 刑责

1万~10万元 数额较大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0万~100万元 数额巨大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0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相关解读

pOS机上套现可治“非法经营罪”

据了解,《解释》共有八条,除了对“恶意透支”作了明确的规定外,还有以下重点内容:

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另外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使用pOS机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未经同意拿他人证件办卡可视为“骗领信用卡”——明确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相关证件和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捡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可视为“冒用”——明确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拾得他人信用卡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都可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

司法解释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

据湖南省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一位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对“恶意透支”的不法分子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对银行及消费者能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中国银联湖南省分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有效减少套现行为的发生,使打击套现、规范用卡的理念深入整个产业。(编辑李兰香)

(来源:三湘都市报)( 许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