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被追捕的弟弟和同伙逃匿 哥哥获刑2年

时间:2016-10-26 04:42:04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明知自己的弟弟宋某甲和同伙正被追捕,宋某丙仍然“义薄云天”地驾车接应他们,并帮其藏匿。10月23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宋某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12月份,公安机关在侦办以李某、姚某(均已判刑)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案件中,该团伙主要成员李某、宋某甲(已判刑)作案后一直在逃。2013年12月4日、2014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对李某以涉嫌抢劫罪、对宋某甲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2014年7月18日,公安机关获得线索,李某、宋某甲在七里河区黄峪乡中庄75号宋某乙家中藏匿,遂立即抓捕,但两人发现后逃跑。两人预谋后,决定逃往陇西县宋某丙(系宋某甲哥哥)处藏匿。宋某甲在电话中明确告知宋某丙,公安机关正在抓捕自己。但宋某丙仍于当晚驾车从陇西县出发,在兰州伏龙坪桥下,拉上宋某甲、李某潜逃。公安机关随即在柳沟河收费站设伏堵截。宋某丙经过该收费站时,发现有公安人员便调转车头逃至陇西县,后又将宋某甲、李某介绍到自己打工的陇西大酒店洗浴中心打工藏匿。2016年6月8日,宋某丙投案自首。

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宋某丙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而且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宋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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