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连云港(江苏)10月20日电 记者马超 今天上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柳林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宋月照行贿、受贿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月照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宋月照被控向时任山西吕梁市委书记聂春玉行贿56万余元,向多家企业索取或收受贿赂299万余元。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宋月照为得到时任山西省吕梁市委书记、山西省委常委、统战部长聂春玉在职务提拔等事项上的帮助,先后向其行贿8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6.0598万元。2003年至2013年,宋月照利用担任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王玉考等单位和个人,在煤矿改制、企业经营、刑事案件处理、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索取或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9.2350万元。提请以行贿罪、受贿罪追究宋月照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宋月照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宋月照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宋月照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7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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