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搜索网站键入自己的名字后,有显示不利于自己名誉的搜索结果,引起了原告任某的不满,故其以侵犯名誉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被遗忘权”)为由,将某搜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断开涉案关键词并赔礼道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在海淀法院一审驳回其诉求后,任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该案也是全国首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在司法保护领域的案件。
据了解,任某系人力资源管理、企事业管理等管理学领域的从业人员,2014年7月任某在无锡某公司从事过相关的教育工作。2014年11月,该公司向任某发出了《自动离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5年4月,任某进入某搜索公司的搜索页面,键入“任某”后在“相关搜索”处显示有“无锡某氏教育任某”、“国际超能教育任某”、“美国潜能教育任某”、“香港跨世纪教育任某”等信息。
之后,任某又搜索了“某氏教育”,在“相关搜索”处显示有“无锡某氏教育”、“某氏教育骗局”、“某氏远航教育是骗局吗”,用手机搜索也有相似结果。
任某主张,因某氏教育在业界名声不好,且本人并未在某氏教育机构工作过,搜索公司在页面中公开其与某氏教育有关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其名誉权、姓名权及作为一般人格权的“被遗忘权”,要求搜索公司断开涉案关键词的搜索链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认定并未侵权
终审驳回起诉
本案庭审中,搜索公司认为其提供的“相关搜索”服务只是客观反映搜索关键词的信息关联状态,并未侵犯任某的民事权益,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搜索词是由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词条统计,由搜索引擎自动生成的,并非由于搜索公司人为干预。因此搜索公司在“相关搜索”中推荐涉诉词条的行为,明显不存在对任某进行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
而任某主张的应“被遗忘”(删除)信息的利益,与任某具有直接的利益相关性,但其对这部分网络上个人信息的利益指向,并不能归入我国现有类型化的人格权保护范畴,只能从“一般人格权”的角度寻求保护,由于任某主张的利益不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不应成为侵权保护的正当法益,故法院一审驳回了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任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后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法官
外国有先例 我国尚空白
海淀法院法官解释称,“被遗忘权”一般是指按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网络用户有权要求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搜索结果页面中删除自己名字或相关个人信息的权利。
记者了解到,2014年5月欧盟法院作出了确认普通公民对个人信息拥有“被遗忘权”终审裁定,进而在欧盟范围确立了“被遗忘权”。但目前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尚无该项法定权利,国内学术界也对这项所谓的“权利”的法律性质、是否应受到保护、保护的法律渊源及路径、保护的法律标准等重要问题并未形成主流学术意见。法官表示,该案作为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同样涉及国内网络搜索业企业及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法官称,虽然判决未支持原告提出有关保护其所谓“被遗忘权”的诉讼请求,但是为“被遗忘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通过“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打通了路径,确立了保护的条件和标准,对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相关利益进行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许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