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9月24日讯 陈水扁引用“旧金山和约”,证明台湾不属于“中华民国”,要求美国军事法院对扁案重新审判,不过,史学家认为,在“旧金山和约”之后的“中日和约”,早已明文记载台湾“领土”与人民属于“中华民国”,因此,独派与陈水扁所谓台湾“主权”未定论不攻自破。
1945年日本与盟军签订的“旧金山和约”,为何会变成独派圭臬,关键就在和约中的第2条,详细记载日本二次大战战败,得放弃韩国及台澎等地,但却没有驻明放弃对象,另外,第4条B款,日本得承认美国军政府处置,并分配日本在台湾之有效,再加上台湾没有参加“旧金山和约”签定,扁遂一口咬定台湾不属于“‘中华民国’流亡政府”。
今日新闻报道,台“国史馆馆长”林满红指出,“(独派)他们在看旧金山和约的时候,主要是根据第2条,就是只谈放弃没有对象,这也就是所谓台湾法律未定论的根源。”但事实上,与旧金山和约环环相扣的“中日和约”,在1952年签定时,就已明文记载台湾的归属。
林满红指出,“‘中日和约’第3条,就是针对台、澎财产,在‘中日合约’生效之后,就由‘中华民国’政府跟日本政府来处理相关事宜,在台澎地区的人民,可以依照‘中华民国’法律,变成‘中华民国’的国民。”
“中日和约”是“中华民国”与日本于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所签订的和约,当年8月5日双方换文生效;当时国际间对于究竟是由“中华民国”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哪个代表中国有争议,但日本与台湾政府有“外交关系”。
而“中日和约”换文照会第一号,也对日本如何界定国共领土取得共识,只要是“中华民国”有效统治的区域,日本当时都视为是“中华民国”领土;“中华民国”有效控制台澎,那么台湾“主权”即为“中华民国”所有。
另外,“中日和约”第10条也表明,台湾、澎湖等地人民均成为“中华民国”“国民”,“就本约而言,“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中华民国”法人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所登记之一切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