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媒体披露1983年“严打”内幕。这场以“从重从快”为办案方针的司法运动,据《中国共产党执政四十年》一书的记载,至少有861000人被处理,24000人被判死刑。中共中央(1983)31号文件称,“对流氓团伙分子要一网打尽,对流氓头子要坚决杀掉”。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怎样认定和处理流氓集团的意见》(84)高检发(研)12号认为,在法律文书上避免使用“流氓团伙”的概念,改用“流氓集团”的称谓。该文件还认为,“不应把‘一网打尽’理解为全部捕判,也不应把对流氓头子要‘坚决杀掉’理解为一律杀掉”,“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给每一个流氓集团成员以应得的惩处。”
“问世”14年之后,流氓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成为历史。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伴随着“83严打”的,是上世纪80年代意识形态领域的“清理精神污染运动”。家庭舞会在上世纪80年代被视为精神堕落的体现,诱发流氓罪的原因之一。
由贵阳市公安局供稿的《一个流氓犯的自白》,载于1984年1期的《现代法学》。该文作者原为一个新闻工作者。他在自白中称“但我这样一个新闻工作者却堕落成了可耻的流氓罪犯”。作者称,他用欺骗的手段和过去的一位女同学发生了两性关系。后来学会跳舞,在家里举办起了家庭舞会,“越跳思想越空虚,精神越颓废”。作者称自己“什么法制、道德挂念统统淡漠了,成天想女人,图舒服,终于发展到玩弄、奸污妇女,并以‘艺术’为名拍摄裸体照片,成了人民的罪人。”
严打后续影响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三个重大决定,对刑法做了颠覆性修改,规定对流氓罪等十几种犯罪“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判处死刑”,三个条件本应是审判后得知的结果,但该决定将之作为了开庭的前提条件。
《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第2条规定:“前条所列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的10日改为3日。”
该决定也影响了1996年的严打。1996年6月18日,《法制日报》刊载了一篇《凶犯六天伏法》的报道。报道称,吉林省高级法院及四平市中级法院依法从重判处一名“在‘严打’中顶风作案、持刀行凶杀害民警”的犯罪分子。该犯田晓伟于5月13日行凶作案,5月19日在四平被执行枪决。从侦查、预审、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到最后执行,7道程序总共用了6天时间。
对严打产生的问题,司法系统内部也有总结。比如当年的天津市有关部门就总结认为,“工作中也存在着应该纠正的问题,如对流氓罪定性不准,有的案件工作粗糙,个别区县院曾有不符合办案程序的做法和发生错案等。”
1983年严打之后,又有1996年、2001年两次全国范围内的严打。记者检索人民日报图文数据库,发现严打在近年的司法活动中也多次出现。时至今日,严打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词语。
参考资料
人民数据库
崔敏著《反思八十年代“严打”》
《刘复之回忆录》
许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