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9月22日电 (郝绍彬 肖风云)在校中专生预交了4000元大专学杂费并签了就读承诺协议,参加成人高考后选择到其他院校就读,预交费用是否应当退还?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2日透露,该院对该起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学生要求退费理由正当,判令学校如数退款。
2012年4月,在重庆市某学校在读中专的彭小小(化名)被所在学校告知,如果在规定时间内预交4000学费,待参加完当年的成人高考后,便可到重庆某学院读大专。
为图保险,彭小小预交了4000元学费,并与学校签订了就读该学院大专班承诺书。之后彭小小发现,该大专班系重庆某学院与自己就读学校联办,教学点就在本校,故自行修改了高考志愿,并最终被重庆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录取。
要求退还预交学费遭拒后,彭小小将母校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4000元费用是否为预收学费各执一词。
彭小小认为,其在校就读期间已交纳当年学杂费,学校再次收取的4000元费用只能是预收的大专班学费。因未实际在该大专班就读,学费应退还。
学校辩称,学校预收学费的对象是报考且被大专班录取的学生。彭小小未报考、也未被录取,故该4000元并非预收学费,而是学校为彭小小参加成人高考考前培训费用。彭小小参加了培训却要求退还费用,于法无据。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代收此笔费用后,并未将其交付给重庆某学院,且彭小小当年参加成人高考后,也没有在大专班就读,学校应将该费用返还。学校称所收4000元系对彭小小进行成人高考考前培训的费用,但其出示的学生考勤登记表、成绩单等证据仅为学籍资料,与考前培训并无关联。遂判令如数退款。
法官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重庆市某学校主张彭小小所交4000元费用是培训费用且实际对其进行了培训,但其所举示的学生考勤表、成绩单等证据均系学籍资料,并不能证明所收4000元费用为培训费用,也不能证明彭小小接受了学校的培训,故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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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