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KTV服务员,在一下午的时间里,竟然将一名14岁的初三女生强奸3次,致使其失去了处女之身。然而,办案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受害女生在案发时亦存在一定过错,且缺乏基本的常识。
7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7月22日,检方就加强校内女生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向该县内学校发出了检察建议书。
20岁的丰县人王某,自从初一辍学后开始在外打工,直到去年回到丰县县城,在一家KTV当起了服务员。5月2日,王某通过手机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加了一个女孩为好友。
在聊天中,他得知女生叫刘某,14岁,还在县城一中学念初三。王某提出认刘某做干妹妹:“我在KTV上班,在社会上混的好,在学校谁欺负你就告诉我。”刘某同意了。在此之后,王某多次提出见面,刘某都以“在学校出不去”为由拒绝了。
5月7日,王某告诉对方,自己找她有事,具体什么事情等见了面再说。在王某的一再坚持下,刘某终于同意第二天中午放学见面。第二天11点50分,刘某打来电话说到了。王某赶紧赶到事先约好的地点。
到了地方,看到有个女生在玩手机,王某问:“是你么?”得到对方确认后,王某就把女生领到了附近姐姐家的小区。进了门,换上拖鞋,王某告诉刘某自己有洁癖,要先去洗澡,让她先进房间。
20分钟后,王某从浴室走出来,与刘某一起坐在床边闲聊。“以后谁欺负你,直接给我打电话。”王某说完顺势摸了下对方的手。
见女生没有拒绝,王某又一把抱住了她。刘某开始害怕起来,但不管怎么挣扎还是没办法阻止欲火中烧的王某。刘某的衣服很快被扒光,她也失去了宝贵的“第一次”。
事发当天,刘某在家人的陪同下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次日,王某选择了投案自首。据王某交代,自己跟刘某是初次见面,所谓的有事找她其实就是想约她出来。王某说,他开始仅仅是想认对方为干妹妹,因为一直没有女朋友,比较寂寞,所以在见面的时候便有了跟刘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王某对办案民警承认了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刘某不让我碰,衣服是我强行脱下来的。我的手臂也被她抓伤了。她在家呆了3个多小时,一共发生了三次性关系。”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强行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涉嫌强奸罪。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查阅受害者证言后,检察官也发现了几点细节。
在微信上相识后,被害者初次见面就跟着嫌疑人去其住处,嫌疑人去洗澡时,根据一般人应当预知即将会发生性行为,应采取逃脱措施,但被害人仍静候以待。对此,被害人及其家人证实被害人年龄较小,一直在学校读书,比较单纯,并且性格内向,并没有意识到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
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期间,嫌疑人出去接了个电话,但此时被害人并没有选择报警或离开。被害人陈述称,因为当时疼得厉害,不能动。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后,被害人刘宇婷尚未离开前,被害人的父亲与被害人打了电话,但被害人此时将电话挂断并关机。被害人陈述称,这样做的原因是当时太害怕了,不敢接。
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提醒被害人“该穿衣服了,该上学去了”,但被害人并未离开,询问被害人时,被害人陈述当时身体疼的厉害,没办法动,还有一点是当时王某是压在她身上的,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又提醒了她一次,这时候她才忍着疼,穿衣服准备离开。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待在一起时,被害人陈述与班主任发了一条信息,说身体不舒服,下午请个假。对此,被害人解释称当时因为发生了这件事情,自己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害怕不敢去学校,想一个人静静。
根据以上几点,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缺乏基本常识,故建议酌定从轻考虑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记者马超 通讯员李高参 邵会娟
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尴尬了谁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