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困难,周转不灵,买房买车等等,现实生活里,亲朋好友之间为种种理由,借个钱是稀松平常的事。可是,因为借款问题闹上法庭的,也并不少见。无论是债主,欠债人,或者是担保人,都是大家生活中可能充当的角色,也都可能官司缠身……
南国都市报1月18日讯(记者何慧蓉实习生叶美君通讯员胡坤坤)孙树杰与李云斌原是关系很不错的哥们,可是,因为一张82万元的欠条,他们反目,并对簿公堂。
拿着一张82万元借条
他将昔日好友告上法庭
这张82万元的欠条由孙树杰持有。孙树杰说,当年他瞄准商机,开办橡胶厂、酒店、二手车交易等,赚了不少钱。李云斌是他的好朋友,当时,李云斌向他借钱。他在2004年8月、2005年6月、2006年9月分别给李云斌借了30万、30万、20万,都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因李云斌一直没还钱,便在2009年7月给他写了一张82万余元的借条(2万多元为利息),借条上李云斌也签了名字。
于是,孙树杰最终拿着这张借条到法院起诉了李云斌,要求李云斌偿还债务。两个好朋友最终反目,对簿公堂。
李云斌否认收到孙树杰80万元的借款。李云斌表示,以孙树杰当时的财政状况,不太可能借得出那笔钱。而孙树杰在自己没有偿还任何欠款下,还连续借钱也不符合常理。同时,如此大额的借贷,李云斌以现金方式交付,也不合常理。
一审法院认为,孙树杰虽然提供了借条,但只有当实际支付借款后,李云斌才有义务偿还。作为债权人,孙树杰不仅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息等借贷合意负举证责任,还应当对出借行为实际发生承担证明责任。但孙树杰在本案中未提供出借事实存在的证据,且其的出借行为又存在利息计算已经精确到个位数,但却无法说明该利息的计算方式;大额的借贷以现金方式给付,李云斌未对前期借款偿还分文,亦未支付任何利息的情况下,孙树杰仍然继续向李云斌提供大额借款,不合常理。
根据以上种种及“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法院认定仅凭一张借条不足以证明孙树杰与李云斌之间存在3次借款共计80万元及利息2万余元的事实,驳回了孙树杰的诉讼请求。
仅凭借条无法证明借款
他讨82万元终审败诉
孙树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海口中院,请求改判。孙树杰称,民间借贷中,一手交钱一手写借条是常事,因此并未让李云斌写下收条。而自己当时为解决朋友资金困难,才想方设法筹措现金,并在李云斌没还钱,也没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仍为朋友提供大量借款,是因为两人当时是好朋友,并非不合常理。
李云斌依旧否认借款实际发生,称孙树杰没有提供支付80万元借款的依据。
海口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孙树杰基于李云斌出具的借条主张返还借款,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孙树杰不仅应对双方形成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且因其主张返还的借款80万元为大额借贷,其还应对款项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孙树杰所提供借条仅能证明双方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但其主张该借款系以现金交付,就该款项的来源及是否已全额支付给李云斌的事实,孙树杰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案不能仅凭孙树杰提供的借条确定其已向李云斌支付80万元的事实。
海口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大额借贷最好留下凭证
拿着借条为何还会败诉?民间借贷中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认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借条是证明借款合同的唯一凭证,也就是说本案的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本案借条仅能证明孙树杰与李云斌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即合同已经成立。但根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借条只能证明孙树杰与李云斌借款合同的存在即已成立,不能证明孙树杰已经提供借款的证据,本案合同还未生效,不能证明孙树杰与李云斌已经形成借贷关系。
罗荣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为,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通常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虽然只有提供借条一个证据,但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按照交易习惯,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大额借款,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如其仅提供借据而未提供其他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则要综合判断:要审查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相关证人的证人证言及双方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通过逻辑推理,运用生活常理判断等方式,综合判断借款情况的真实性。本案中,孙树杰不能证明其交付借款的事实,被法院判决败诉。
罗荣建议,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借条的出具应慎重,对于出借人来说,尽可能以书面形式出具借条,借条中对于借款时间、数额、利息、还款期限、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都约定清楚。如果是较大数额的借款,最好通过转账方式将借款交付给债务人。同时,还要记住在法定时效内及时主张债权,以避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对于债务人来说,还款时要记住收回借条或借据。如果出借人说借条丢失,则要让对方打收款收据,以作为还款的凭证。如果是数额较大的款项,也应通过转帐的方式还款,以留下还款凭证。(南国都市报 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尴尬了谁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