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购赃物车 合同仍有效?

时间:2016-10-23 06:00:00

小孟打算购买一辆货车从事运输生意,但是手头资金比较紧缺,于是他便将目光投向了二手车市场。几经筛选,他在网上挑中了一辆货车。小孟没有通过二手车市场,便与这辆车的车主冯先生进行了交易。

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小孟刚刚购买货车时间不长,便接到了警方的通知:这辆车是一辆被盗的赃车,现盗贼已经被逮捕了,这辆车也应该交还给失主。为此,小孟找到冯某讨说法,称自己与冯某之间的交易本身已经触犯了法律,是无效合同,要求冯某退还自己的购车款并对自己进行赔偿。而冯某却称,自己只是一名倒卖车辆的商人,并不知道这是一辆赃车,所以这件事的责任并不在自己。小孟与冯某之间的购买关系是钱货两清的合法交易,是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二人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只有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后,他才会退还小孟的购车款。对此,小孟表示不能接受。

◎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认为:首先应该分析孟、冯二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孟、冯二人所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双方基于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虽然购买的车辆为赃车,二人的买卖合同依然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合同虽然有效,但是小孟却并不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取得物权应为善意取得。而本案中的车辆作为赃物,自然不属于善意取得范围之内。因此,小孟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小孟是受害人之一,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小孟应该在承认买卖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根据这条法律,请冯某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小孟也可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要求与冯某解除合同并索取购车款。时报记者 张一弛

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尴尬了谁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