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风景名胜区条例将施行 禁核心风景区设会所

时间:2016-08-31 15:20:51

石家庄12月26日电 (高红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经审议通过的《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首次纳入对会所的管理,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会所、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据介绍,河北是全国唯一兼有海滨、平原、湖泊、丘陵、山地、高原的省份。全省现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0处、省级风景名胜区38处,总面积约7978.5平方公里,占河北省国土面积的4.24%。截至目前,全省经普查登记入库的风景名胜资源共1400余处。其中,避暑山庄、清东陵、清西陵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嶂石岩、磬锤峰被列为国家自然遗产;野三坡、白石山被列入世界地质公园。

为加强和规范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96年11月,河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将河北省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管理条例的许多内容,已不再适应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需要。”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建设上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贤明介绍,2013年10月,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并提交省政府,今年9月26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李贤明介绍说,即将正式施行的条例强化了政府对风景区的监管和保护力度,明确了监管职责,并强化了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控,设立专章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核心是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李贤明说,《条例》对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进行了规范,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会所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在景区外围保护地带也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影响景观的工业设施。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了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管理。“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呈现‘点’多‘面’小的特点”,李贤明说,为更好地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大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力度,《条例》明确了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管理,除按国务院《条例》规定将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外,保留了原省《条例》规定的市级风景名胜区。分三级设置的体系有利强化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确保河北省内更多的风景名胜资源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范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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