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收入分配不能只看项目、期刊与论文

时间:2016-11-17 03:55:33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使其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突出业绩导向,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这一《意见》的出台恰逢其时,不仅是整个社会逐步酿造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让科技人才获得合理收入的宽松空间和良好环境的制度保障,对高校而言,也将起到合理调节各类岗位收入差距,积极解决部分岗位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收入待遇低等问题,加强学术梯队建设的重要作用。

当下,大学已经从传统的“象牙塔”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智力库”和“动力站”,甚至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器”。大学的职能逐渐多元化,不再只是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学科组织,而是成为了各种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和智库建设的重要主体,从基础研究的学科导向逐渐转移到应用开发研究的问题导向。前一种知识生产方式需要科研工作者发表高级别高质量的期刊论文,发布自己的研究发现和成果,后一种知识生产方式需要科研工作者通过运用学科专业知识形成一些应用解决方案、产品与技术。因此,大学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满足社会需求方面的投入与贡献理应获得相应的合理回报。

从目前高校收入分配制度设计与执行情况来看,多数高校在绩效工资尤其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面,都非常重视立项项目的级别、发表期刊的类别和论文篇数。例如,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四个级别,每个级别学校给予不同的配套与奖励系数,级别越高,系数越高,获得收入就越多。有的学校对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项目甚至不予配套或奖励,而只奖励国家级项目。这种过于重视项目级别的奖励机制容易导致盲目追求立项规格、论文篇数等量化指标的风气,而往往忽略了项目最终的完成质量与取得成果。

另外,各种奖项与人才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科研项目和所发论文几乎成了唯一的依据。高校教师在教学、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的实际贡献很难在奖项申报与收入分配中得到认可与体现,更不用说进行较高额度的奖励了。这样的标准使得不少高校教师逐渐淡化教学工作,不愿更多地从事社会实践与服务。

在目前的收入分配制度设计存在指标和标准单一、教师实际贡献和收入不匹配、教师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等严重问题的情况下,《意见》的一系列措施能够从一定程度上促使高校制定和完善更为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教师的实际付出与贡献才能获得相应的回报,有利于缩小高校教师之间的收入差距。

对于高校而言,要切实改变目前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情况,首先应做好统筹,即统筹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学科专业方面的其它活动,统一纳入到收入分配制度设计中来。其次,要进行分类管理与施策,根据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差异与属性,针对创新链的不同环节(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实施不同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实施不同的收入分配制度。比如,基础研究并不直接创造产品和获得额外收入,其收入分配则要求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和间接费的管理制度;专职教学教师需要提高基础性的绩效工资,同时对教学比较优秀的教师要加大岗位奖励力度;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的应用研究,可以根据政府决策咨询的智力支持和社会影响作为成果的评价依据,从而构建更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作者单位:常州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

许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