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调整外出就读考生高考报名条件
常住户口期限改为12年 口头租赁协议不得成为稳定住所凭证
10月17日,记者从宁夏教育考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于日前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对高中阶段在区外学校实际就读的考生报考条件进行了调整。规定将从2016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新生开始执行。
据宁夏教育考试院副院长黄鹏介绍,新规要求,考生高中阶段在区外学校实际就读,需在宁夏参加高考的,考生及其父亲或者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12年,此前这一规定为6年。同时考生本人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教育考试中心办理外出就读备案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只能报考区内除第一批录取以外的本科院校或专业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为确保报考顺利进行,建议目前已经在外地就读的考生,在高一结束前到户籍所在地及时办理外出就读备案登记手续。” 黄鹏说。以往报考中,曾出现将租赁双方口头达成的或私下书写的租赁协议视为稳定住所凭证。新规对此给出明确解释:所谓合法稳定住所,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自建房《房屋所有权证》三证之一,或者具有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借住的房屋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上述三证之一,以及本人、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此外,在进行高考报名审查时,有关考生须具有“宁夏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
新规还对流动人口子女报考件进行了调整。对考生父亲或者母亲在宁夏具有满3年不满6年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考生本人在区内高中学校连续就读满3年,具有完整高中就读档案的流动人口子女,可报考区内除第一批录取以外的本科院校或专业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此前只允许报考第三批录取的区内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者专业。
此外,对部分艺术类和体育类的特长生因参加区外高校校考、无法在校学习的考生也进行了明确要求:高三年级第一学期需外出的,必须由考生本人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视为在校实际就读。
规定还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全国统一高考报名前开展学籍核查和实际就读情况核查。在学期中,采取定期不定期进校进班点名、重点学校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区域内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实际就读情况等的监督检查,重点发现和纠正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的现象,对违规招收的“在册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的学生,要及时清退。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严禁空挂学籍、人籍分离。对于高中学校空挂学籍、提供虚假就读证明等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依规依纪严格责任追究制。(记者 周一青 姜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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