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从未通过法律追究那些女学生,她们是被唆使的,却对宋彬彬的责任判断明晰:“她没打人但是一伙儿的。”
王晶垚从未通过法律追究那些打人的女学生, 她们都是被唆使的 ,却对宋彬彬的责任有明晰的判断: 她没有参与打人,但她是一伙儿的。 但打死校长的究竟是哪些人?至今,了解情况的人总是三缄其口,都怕捅破那层窗户纸。 (贺延光/图)
2014年1月12日的道歉会上,宋彬彬(中站起者)在老师、同学和媒体记者面前,捧着《道歉书》一字一句地念,几度哽咽。当年带她一起贴大字报、派她登上天安门城楼的刘进(左一)向她递去纸巾。 (韩萌/图)
原标题:王晶垚: 我,没有忘记历史
妻子卞仲耘没有活过她的大部分学生,这一任务看来注定要由他来完成。
这是一位慈眉善目的老人。93岁了,仪容依然十分整洁。一件红色的唐装棉衣总是系紧每一个扣子,白发拢得整整齐齐。背驼了,耳朵也有点背,但精神好得仍然让人吃惊,满面红光,反应也十分敏捷。
为什么当年你不要求追究那些殴打卞校长的女学生?
因为她们都是被利用、唆使的。
你如何评价自己的一生?
我过得不怎么样,但这一生没有白活。为什么?因为,我没有忘记那些本来可以淡忘的历史。
1966年8月5日晚间,王晶垚得到噩耗,赶到医院,看到的是妻子卞仲耘血迹斑斑的尸体。第二天,他用几个月的工资买了一部昂贵的照相机,给妻子照了许多张照片。在接下来的每一个步骤,清洗、换衣、火化、殡葬 皆有照片记录。之前女学生们上门闹事,贴在家门口的标语、大字报,全部被他摄入镜头。全中国的 文革 受难者,像卞仲耘这样留下如此之多的影像记录者,屈指可数。
2006年,纪录片导演胡杰拍了一部以卞仲耘之死为主题的纪录片,《我虽死去》,这些珍贵的历史记录都派上了用场。片中,王晶垚和卞仲耘的大女儿王学回忆:那一天,父亲 痛不欲生,抱头趴在凉席上,席子被啃烂了一大块 。
坏人,坏人! 这是他挂在嘴边的常用词。当然,是用在特定群体的身上。刘进是 罪魁祸首 ,袁爱俊 坏透了 ,叶维丽是 坏的典型 。 说这些人悔改,还为时过早。她们这辈子会不会悔改,还要观察。
他分得清宋彬彬的责任。 她没有参与打人,但她是一伙儿的。
王晶垚把家里当成妻子的纪念馆。书房高大的玻璃门书架上,摆着一张卞仲耘的像。多少年了,她一直在那里微笑着,注视着丈夫。他晚上就睡在那张床上,同样在她的目光下。
那张床当年曾摆放过她的血衣。每件血衣,他都好好收藏着,几十年从来没沾过水,当年血痕犹在。
不予起诉
在2006年去拜访他之前,刘进和王晶垚一共见过三次。
第一次是 八五 当天晚上,在抢救卞仲耘的医院里。刘进记得王晶垚的嚎啕大哭。第二次是1978年,在卞仲耘的追悼会上,她忘不掉他痛苦和坚定的眼神。第三次是1996年,在纪念北师大女附中时任副校长、卞仲耘的副手胡志涛 她们同是 八五 那天的难友 去世一周年的座谈会上,王晶垚做了言辞激烈的长篇发言,关于 八五 。 我感觉他一直活在那一天。 刘进评价。
这种意志无疑来自未酬的欲望,一个老人复仇的欲望。
王晶垚至今保留着 组织上 对卞仲耘之死的两份鉴定材料:1969年12月4日,首都工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女子中学 思想宣传队 作出的《对卞仲耘的审查结论》: 卞仲耘担任干部以来忠实地执行了修正主义建党路线和修正主义教育路线,系犯错误的革命干部。1966年8月5日受资产阶级反动路线迫害而死。
1978年6月3日,中共西城区委发出一纸近千字的《关于卞仲耘同志的昭雪决定》: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卞仲耘同志立场坚定,敌我分明。对党和群众始终坚持正确态度,表现了自我牺牲精神。对别有用心分子的破坏活动,及时进行了揭发和斗争,坚贞不屈。由于、 四人帮 颠倒敌我,纵容、支持坏人,疯狂摧残党的老干部,卞仲耘同志横遭诬陷迫害、非刑毒打,不幸于一九六六年八月五日壮烈牺牲。
之后,在八宝山革命公墓为卞仲耘举行了追悼会,她的骨灰被安放在革命烈士纪念堂。给了400元补偿。 文革 的百万死难者,有卞仲耘这种待遇的人不多。
妻子之死被归结于 资产阶级反动路线 和林彪、 四人帮 ,王晶垚不满意。
从1978年到1989年,他连续告了12年。
状告的对象是一个名叫袁淑娥的女人。1979年11月27日,她被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八个月后因病取保。王晶垚把她视为害死卞仲耘的首要凶手。
袁淑娥是女附中一位教师的前妻。离婚后,她要求作为学校负责人的卞仲耘每月从她前夫的工资里扣除一部分交给她,被拒绝,就此生恨,连续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写信诬告卞仲耘。
1966年6月21日,正当卞仲耘被团中央下派的工作组召开全校师生大会批斗时,她带着老人、孩子冲上台连哭带喊,掏出一张剪裁的照片,指责卞仲耘有 生活问题 ,破坏了她的家庭。学生们的情绪被点燃,冲上来殴打卞仲耘,工作组根本控制不住局势。这次殴打,是 八五 的预演。
被告人袁淑娥借 文化大革命 之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 西城区检察院1981年的一份法律文书称。
这份法律文书,却是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袁淑娥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故决定不予起诉。
我又在1983、1985、1987年先后向西城区委、北京市委、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易辰同志提出申诉。胡启立同志曾批示市委进行复查。杨易辰同志也曾表示甚为愤慨。 王晶垚最后的努力是:1989年,他请求全国第一位律师出身的人大代表王工在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第3433号建议,重审此案。
当年年底,最高检察院回复: 袁淑娥1964年 1966年5月期间向有关方面控告卞仲耘同志的内容,不是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诉的犯罪事实的问题,不具备《刑法》第138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不符合中央关于处理文革期间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精神。
实际上,王晶垚已经先进行了一次 宜粗不宜细 的选择。
他只起诉了袁淑娥一人,而没有同时起诉另外两名诬陷卞仲耘 假党员、真右派 、 要搞 兵变 ,导致学生在批斗会上情绪激动殴打她的女附中同事。 他们也是被蒙蔽的 。
同时,他从来没有要求追究那些揪斗、殴打、虐待卞仲耘,直接导致她死亡的女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