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12月23日电(记者安源)23日记者从成都市高新法院获悉,高新法院近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猥亵儿童罪案件,以犯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据了解,2013年8月2日晚,在成都某工地打工的刘某饮酒后前往其工友宿舍,见工友夫妇外出,房间内只有年仅4岁的女儿在看电视,刘某便将女孩抱至腿上猥亵后离开现场。8月4日晚,女孩向母亲说起了刘某的行为,发现异常的家长迅速报警,警察在该工地宿舍将刘某挡获。刘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行为,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据悉,该案是自《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发布后,成都高新法院判决的首例依法从严惩处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完)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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