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规范保险公司筹建及股权变更行为,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有效。保监会同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三类关联交易需逐笔报告和披露。同时,保监会拟调整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加强股权信息披露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注册资本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公开披露决策程序、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增资资金来源的声明、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及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等内容。
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有关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公开披露决策程序、变更股东的有关情况、资金来源声明、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及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等内容。
另外,保险公司参与设立其他保险公司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其他投资人(非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由保监会在官方网站建设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公开披露。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披露要求的有关行为,经查实后,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保险公司应当在向保监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时提供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证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保险公司管理。
拟调整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险企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也成为保监会拟加以规范的内容。同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逐笔报告和披露的关联交易范围、报告和披露的内容等事项,并提出保险公司三类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报告和披露:一是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二是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类关联交易,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买卖、租赁和赠与;三是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财务资助、垫付资金、债权债务转移或重组、签订许可协议、捐赠、抵押等导致公司财产或利益转移的交易活动。
此征求意见稿提出,需要逐笔报告和披露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无交易协议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保监会,同时在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报告和披露内容包括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手情况、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发生的累计交易金额及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保险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还应报告和披露共同投资关联方的基本情况、被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另外,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调整为:“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或超过3000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签订和续签应当逐笔报告和披露,统一交易协议执行情况可按季度合并披露。
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险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保险公司违反通知要求的,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可根据相关情况,采取调整分类监管评价、调整公司治理评级等监管措施。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记者 李超
许昌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