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日讯(记者 张海蛟) 据8月29日新京报报道,投资人田刚2015年11月与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签订合同,将5000万元资产委托其管理,约定月收益率为2%。在时隔半年并累计投入了2100万元之后,该营业部于今年5月停止了兑付收益。田刚和多位投资人随后找到弘业期货总公司,被告知合同中的公章系伪造的。
8月8日,弘业期货发布公告称,公司内某员工、员工妻子及弘业期货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上法庭。在此前弘业期货于7月26日的公告中,这名员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用以签订合同,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田刚表示,涉嫌伪造公章的员工,便是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的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马华林。
中国经济网记者致电弘业期货,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公司将依据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对该事件进行处理,请各方关注后续公告”。
反复推脱 弘业期货停止兑付收益
投资人田刚拥有自己的投资公司,却陷在了“真假公章”的谜团之中。
8月25日,田刚在天津向新京报记者出示了他签署的投资合同副本。2015年11月9日,他以自己的独资公司,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签订合同,将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委托对方管理,约定月收益率为2%。受托方给出了“保息”式的承诺,若收益低于2%,则由弘业期货负责补偿。在这份合同的落款中,乙方为“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为“马华林”,落款公章为“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信息显示,马华林于2010年3月起担任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负责人。
在签署这份合同之前,田刚已经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两次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进行了类似的业务合作,累计投入资金1820万元。2016年4月,田刚又签了两份资产管理合同,合计金额280万元,至此,田刚共累计投入了2100万元的资金。
据田刚介绍,5月份,自己本应收到合计三个月的新收益,但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迟迟未打款。起初,对方给出的理由是税费计算,随后又表示由于公司搬家,地址变更,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尚未完成,需要一致后才会放款。
另一位投资人李先生甚至没能见到自己的合同。8月25日,李先生在天津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在2016年4月份与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托管金额为170万元,为期3个月。随后,马华林将合同送往总部盖章,直到前来讨说法时,李先生都不曾再见到自己的合同,也没有见到任何收益。
田刚与李先生表示,此前他们与马华林均有过业务往来,并如期取得了收益。此次继续与之合作也是出于对弘业期货的信任。
从田刚提供的合同来看,合同中提供的汇款账户为马华林开立的个人账户,但合同中同时表示,弘业期货对该账户的合法性及安全负责,对于该账户产生的任何风险由弘业期货承担。
田刚表示,自己之前打款确实是打进了马华林的个人账户。因为合同中个人账户上有公司加盖的公章。
公章造假? 弘业期货称投资者应向公安报案
在等待了两个月后,2016年7月18日,包括田刚在内的多位投资者来到位于南京的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并向相关负责人出示了上述合同,但相关负责人随即表示,上述合同中的公章“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落款系伪造的。
在田刚到南京投诉后不久,7月26日,港股上市公司弘业期货发布公告,称公司一名员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用以签订合同,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据田刚了解,目前马华林已被江苏南京警方控制。
吉贤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邠彧告诉新京报记者,若想认定公章是否伪造,法律上须由具备公章鉴定资质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原件进行鉴定,并给出相关的鉴定结论。
田刚表示,在与弘业期货总公司相关人员的后期沟通中,对方始终表示印章及合同造假,并表示投资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他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一份聊天记录显示,弘业方面写到“根据你们提供的材料,印章及有关合同系伪造。作为受害者,你们应当向公安报案,维护自己利益。”
8月26日,新京报记者查阅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的工商信息时,该公司的负责人仍为马华林。8月28日,记者再次查询时,其工商信息发生了变化。负责人由“马华林”变更为“雷虹”,地址也由“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3号丽晶大厦2202-2203A”,变更为“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5号金座广场2212-2214”。工商信息显示的核准日期为2016年8月23日。
投资者向证监部门举报 称弘业期货应承担赔偿责任
田刚表示,在2015年11月签署合同时,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出示了一份收据,内容为“经确认,兹收到资产管理协议编号:0151031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委托管理资金人民币1820万元整。”这项收据的落款仍是被上市公司指为假章的“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落款日期为2015年11月9日。
田刚表示,在此前两年的合作中,自己在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的投资额不断增加。出于谨慎的考虑,他要求马华林开具一份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之后,田刚得到了以下收据,内容为“截至2015年3月1日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吉人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资产委托管理资金合计为人民币1820万元整,对此资管资金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对资金情况特此说明确认。”这份收据的落款公章是“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财务专用章”,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1日。
田刚告诉新京报记者,2015年11月签署的合同实际上是这笔资金期限的顺延,因此,两份合同虽然时间不同,但所证明的是同一笔钱。在2015年11月9日签署合同之时,他投给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的本金实际仍为1820万元。
田刚称,在7月18日赴南京交涉的过程中,弘业期货表示“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章为伪造,并表示总公司没有收到这笔钱,但并未表示“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财务专用章”为假的。此后的多次交涉中,弘业期货方面也并未否定该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在田刚看来,这枚落款意味着对方已经收到了自己的钱。
李邠彧表示,通常情况下,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是掌握公司命运的三大玺,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控制。财务章一般用于单位会计核算、银行结算业务等,本案中加盖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的财务专用章的资金确认说明,可以视为期货公司对涉案款项的确认。
田刚把希望放在了监管部门的身上。7月26日,田刚以独资公司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天津市证监局进行举报,认为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管不当,放任其天津营业部欺诈客户。
田刚在举报信中表示,他的公司自2015年11月9日签订第三份合同以后,至2016年7月15日,未如期支付的资产管理收益达到了300.32万元(不含滞纳金)。同时,南京弘业期货总公司在知晓该事件后,表示总公司无此资产管理产品,对该业务并不知情,拒绝履行赔偿支付义务。
田刚及其公司认为,由于弘业期货的监管漏洞,其主要负责人在营业场所内利用职务之便,造成投资人财产损失,本息合计人民币2400万元。对此,要求天津证监局责令弘业期货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天津证监局尚未作出回应。
许昌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