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做微商多有不妥

时间:2017-08-17 09:30:23
教师做微商多有不妥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教育局发文,禁止全市范围内的教职员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并要求下属各学校启动“自查自纠”,同时开通家长举报热线。

  微商利用社交工具实现商品信息的快速传播,在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出售商品。这种以情感为支撑的社交关系更容易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让人产生购买冲动。但教师在工作之余从事微商,笔者认为多有不妥。

  教育家叶圣陶曾说过,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教师必须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谈举止,以自己的“言”为学生之师,以“行”为学生之范。但如果课余从事微商职业,不仅选货、进货、宣传费事费时,在社交平台一来一去回答顾客问题,也会占据教师大量时间和精力。即便是碎片化的时间,也可能影响本职工作。从教师这个职业的特殊性来说,以营利为指向的微商形象与以育人为职责的教师职业形象是不和谐的。有家长就提出:“如果换位思考一下,你孩子的老师整天在刷微信卖东西,你对他的教学工作是不是会有所怀疑呢?”

  一段时间以来,在很多学校,教师和家长经常处于不对等的关系中,一些家长希望教师能够多关注自己孩子的学习,给孩子更多课堂发言的机会,于是借各种节日给教师送礼已成为“潜规则”,教育管理部门对此也下了大功夫加以整肃。在这种情况下,家长购买教师在朋友圈发布或出售的商品,无疑是讨好老师更“合理”且更隐蔽的方式。以“正需要这个商品”为由帮衬教师的“生意”,希望老师对自己孩子更照顾些,这样的微商已经不是纯粹的买卖关系,而是给权力寻租创造了便利条件。长此以往,会影响师道尊严,制造不公平。往大里说,这跟官场中“麻将桌上的腐败”异曲同工。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严禁教师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虽然规定中没有明确教师不能做微商,但做微商确有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之嫌。

  从教师管理制度来说,在编的公办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根据《禁止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活动的相关规定及解释》,虽然淘宝店主和微商做生意的载体发生了变化,但实质上还是做买卖赚钱,属于经营活动。公职人员应该敬而远之,自动远离。

  处于社会转型期,生活压力大、社会浮躁是大家面临的普遍问题。教师对兼职的需求,更多是因为其在待遇方面缺乏足够的补偿机制。但我们总希冀教育成为一方净土,希冀教师能够潜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这就需要政府部门解决好教师的待遇问题,切实提高教师的工资水平和生活条件,让教师全身心投入教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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