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检察院首次举办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时间:2017-06-01 13:49:27
内蒙古检察院首次举办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首次举办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听证人员在听证记录上签名。听证人员在听证记录上签名。听证员代表发言。听证员代表发言。

  4月13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首次举办公开听证会,对屈某不服不起诉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主持人、书记员、案件承办人、听证员、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自治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观摩。

  这次听证会是申诉人屈某提出申诉,自治区检察院决定公开审查的。2014年7月,屈某等3人在通辽市某洗浴中心被打伤。原案被告人张某、姚某、李某分别被判刑。科左中旗检察院因包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辽市检察院经立案复查维持了科左中旗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屈某随后向自治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屈某被打是否系包某所为?认定“指使”情节的证据是否充分?听证会上,屈某和委托代理人详细陈述了不服不起诉刑事申诉案的理由。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分别阐明了对包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双方还就案件中存在的分歧进行了阐述。

  双方的论述让5位听证员思路渐渐清晰。5位听证员由具有深厚法学背景的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治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组成。听证会前,他们已经提前熟知了案情,经过听证会上的进一步的提问和了解,5位听证员独立对案件处理决定进行了表决。

  自治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公法系教授沈源洲作为听证员代表发表了听证评议意见:听证员同意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他说,这次听证会展示了案件全过程,申诉人充分陈述了对原处理决定质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原案承办人、复查人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说明,建议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对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线索,继续进行查证。

  尽管这次听证会上听证员同意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但屈某和委托代理人仍表示听证会公开透明,给了申诉人表达诉求的机会,他们将充分尊重听证员的意见,并表示,通过这次听证会,今后将更加坚定地通过正当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随后,听证员和申诉人代理律师、委托代理人分别在听证记录上签名。这份听证记录将附卷。

  听证会主持人、自治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张雪岩表示,这次听证会是严格按照最高检出台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进行的,检察机关将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意见。这次有益的探索为今后的检察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自治区检察院将不断强化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工作,并作为工作重点长期坚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