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法院执行不作为、消极执行 检察院应监督

时间:2016-12-20 03:54:07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今日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法院执行不作为、消极执行属于比较典型的一类执行违法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监督。实践中,人民法院未能执行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属于执行不能,有的属于执行不作为。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下午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通报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基本情况和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关情况。

发布会上,有记者问:检察院都通过哪些途径来发现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是否违法?对于法院执行不作为的情况,检察院如何处理?

对此,贾小刚介绍,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的渠道主要有三个:一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是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三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主要包括审查其他案件中发现、通过媒体发现等情形。

贾小刚表示,执行不作为、消极执行属于比较典型的一类执行违法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监督。实践中,人民法院未能执行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属于执行不能,有的属于执行不作为。

贾小刚介绍,为了解法院对于个案的执行情况,维护司法权威,《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了要求人民法院说明执行情况及理由的程序。

即“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贾小刚表示,结合人民法院的回复情况,人民检察院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以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措施。许昌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