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和党委委员监督的依据是什么?

时间:2016-12-18 03:38:25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这是从党内基本法规的高度,确立了纪委的重要职责,对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和党委委员作出制度安排,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制度化,为纪委更好履行监督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

第一,纪委对同级党委和党委委员进行监督是党章赋予的职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开展党的工作、参与党内活动、加强党的建设的总依据。党章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对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和党委委员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纪律检査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二,纪委对同级党委和党委委员的监督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中也有规定。1987年7月,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地方(部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成员及同级担负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的纪律监督工作,由同级纪委(纪检组)负责进行”。2015年1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同级纪委离同级党委和党委委员最近,对他们的情况最了解、最清楚。因此,同级纪委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优势。

第三,纪委对同级党委和党委委员的监督是党的有关决定、决议提出的明确要求。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党的各级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中央以下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对中央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检举”。根据这一精神,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首次对纪委派驻监督作出了规定。1996年1月,十四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决定,在坚持纪委现行领导体制的前提下,重申和建立5项监督制度,其中之一就是: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积极探索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这是中央全会以决定形式,就纪委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提出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的监督地位。这是党和人民对各级纪委的信任,更是沉甸甸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要求上来,自觉接受监督,敢于开展监督,支持和保障纪委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许昌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