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京陆等四人向申维辰行贿一审被判刑

时间:2016-12-15 06:22:46

(记者 崔佳明)2016年12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京陆行贿案,对被告人李京陆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京陆为朋友之女上大学、朋友职务晋升和岗位调整、妻子经营的公司贷款审批、亲属保留公职借调企业工作等事宜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时任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宣传部长、中共太原市委书记申维辰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李京陆为感谢申维辰多年以来提供的帮助,多次给予申维辰财物,折合人民币计4984.5497万元。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京陆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京陆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同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还对向申维辰行贿的被告人李爱民、胡树嵬、姚海平作出一审判决。对李爱民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胡树嵬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对姚海平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常州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社会各界群众等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完)许昌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