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拉萨12月14日电 (赵延 刘荫)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14日上午公布新修订《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审议通过,于2017年1月1日施行,其中对边境管理工作所涉及的七个方面内容进行修改,包括明确边境地带为紧靠国(边)界线两千米以内的区域。
西藏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尼玛卓嘎表示,随着西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原《条例》至今实施十多年来,在边境管理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2010年7月,西藏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条例》修订列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
西藏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巴珠介绍,新修订《条例》分总则、国(边)界管理、边境地区管理、边民往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除对部分文字表述、条款逻辑顺序进一步规范外,还对边境管理的七个方面进行明确和完善。
西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经济立法处处长岳培均介绍,《条例》中明确边境管理内容范围界定。明确边民是指常住在距离国(边)界线附近一定范围内的边境管理区居民;边境管理区一般是指沿国(边)界的县、乡(镇)行政区域;边境地带是指紧靠国(边)界线两千米以内的区域等内容。“既然是边境管理条例,就该让人明白什么是边境管理及其具体事项。”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边境管理领导体制;明确公安边防部门边境管理工作职责;完善出入边境管理区通行规定;完善边境管理区和边境地带内生产作业管理规定;完善法律责任。巴珠介绍,《条例》中明确了边境临时警戒区划定权限和出入批准权限,“这弥补了边境管理区临时管控措施法律依据的空白。”
巴珠表示,《条例》修订立法,立足于解决当前西藏边境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是一部有利于为维护边境地区良好秩序、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边境地区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法规。(完)许昌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