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委员会成员作为中央领导集体的一员,既要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所在地方或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也负有中央委员会内部相互监督的职责。《条例》针对党的高级干部中发生的一些违纪问题,总结吸取深刻教训,在第十二条专门对中央委员会成员的监督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讲的主要是中央委员会成员自我监督的问题。政治纪律是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加强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政治生活的锻炼,严格按照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办事,坚决防止“七个有之”,坚决做到“五个必须”。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站稳立场,把准方向,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第二,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这主要规定的是中央委员会成员相互之间的监督职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凡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做到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凡是党章规定党员不能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做。党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8项义务,其中包括“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中央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履行自己在中央委员会内部的监督职责,坚持党性原则和党性立场,对中央委员会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要坚决抵制,自觉同这些行为作斗争。对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决不能置若罔闻、熟视无睹,更不能隐瞒包庇。
第三,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这体现的是中央委员会成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根据《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首先,中央委员会成员应当署自己的真实姓名,不能采取匿名方式。其次,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要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提出。最后,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应当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之所以规定如此严格的程序,是因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不同于中央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中央委员会成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往往事关重大,必须严肃、慎重、负责任地提出。对中央委员会成员所提意见,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予以答复。许昌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