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要保护 政府须守信(观点)
迟福林
最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
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重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关键在政府。无论是产权的有效界定,还是依照法律程序保护产权,都离不开政府作用。从改革实践看,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对于产权保护法治化具有决定性影响。
政府要确立严格的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本质是契约,保护产权就是保护契约。这就需要政府在维护守信、守约中发挥重要作用。落实《意见》要求,当务之急是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防止因政府违约导致企业和投资人财产权受损。当前,以ppp为重点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项目逐步兴起是一个大趋势,并成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渠道。现实中,一些公私合作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往往会出现因政府领导人员换届而导致政府违约的现象,使一些本来安排好的投资项目难以落实。按照《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应当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
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还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意见》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例如,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这些新规定,应当说在现实条件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企业、个人、家庭成员合法财产权的严格保护。为此,应当尽快形成具体的办法,使其变成行政实践和司法实践。
(作者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许昌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