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性侵、拐卖儿童,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令人发指。由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在各个方面都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更需要特殊的心理疏导和救助。鉴于此,在司法实践中,专业化的少年审判、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也正在逐渐形成,日趋完善。
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至今,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已经走过了30年发展历程。30年来,这项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日趋专业和规范,初步形成了符合司法规律和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司法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规范。六一前夕,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近年来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发布典型案例,回应热点问题。
热点一、新《刑诉法》中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制度落实效果如何?
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提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介绍,201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对6万多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为15万多人申请法律援助,开展亲情会见4万8千多人,决定对1万1千多人附条件不起诉,12万多人的犯罪记录被封存。
王松苗说:“在检察官的帮助下,一大批因实施犯罪或者受到犯罪侵害而陷入困境的孩子得以回归社会,长大成才,千万个受到伤害的家庭找回幸福安宁。”
保护隐私、心理干预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2015年5月,江苏淮安17岁的小朱涉嫌盗窃,因有关人员在社会调查工作中不慎泄露案情,小朱不堪村邻议论,两次自杀,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得知这一紧急情况,选派专人配合专业心理师迅速介入干预。
最高检未检办主任张志杰分析认为,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涉案信息被泄露的情况,迅速采取有效心理干预手段,打消未成年人的轻生念头;同时,及时建议、督促司法、公安部门增强保护意识,在办案工作中自觉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司法理念和规范要求。正是通过他们的努力,使得一个背负心理包袱的未成年人得到了帮助和教育,重拾生活信心,得以回归社会。
热点二、“校园暴力”事件和14岁以下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受到普遍关注,有观点认为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检察机关是什么态度?
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认为,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这种情况下,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
史卫忠说,心理学、教育学研究表明,青春期是一个人处于极易越轨的“危机期”,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会得到自愈。
史卫忠说:“我们应当通过增强预防与控制手段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负面因素,净化社会环境。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如果只强调一味打击,会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丧失了教育、挽救的机会。”
但最高检同时强调,对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惩处,不纵容,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监管。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热点三、如何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背后的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嫌疑人1.9万人,起诉2.7万人。
史卫忠表示,坚决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漏捕漏诉、重罪轻判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案例显示,山东省菏泽市某小学老师张某,利用给学生讲题、办补习班之机,在教室等场所猥亵4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一审期间,部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变化,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认为,对部分犯罪事实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调查发现,张某亲属收买、唆使被害人、证人作伪证,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改判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对此,最高检未检办主任张志杰认为,对未成年被害人最大限度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成年犯,最低限度容忍,对涉罪未成年人宽严相济。。
检察机关还深挖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贵州毕节的韦某违规开办学前班四年多时间,在教室多次对7名儿童进行猥亵,被判有期徒刑10年,检察院调查发现,县教育局两名负责人没有依职权对非法办学点进行清理整治,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最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最高检未检办主任张志杰认为,这对那些为官一任却不作为者敲响了警钟,告诫他们要尽心尽责,自觉做好相关工作。许昌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