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希望假释制度不再让人感觉形同虚设

时间:2016-11-17 03:46:44

金语良言

站在犯罪人的角度,追求减刑似乎更“划算”。而国外的发展趋势则相反,多数国家是假释适用比减刑普遍得多。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举行发布会,介绍《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该《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多年来,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判决轻执行的做法,并且减刑假释的规定稍嫌单薄和模糊,造成了实务中减刑假释呈报的随意性。而这次规定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以往一些乱减刑的现象做出了更科学、更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对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现象,予以了明显遏制。

不能忽视的是,现实中减刑的幅度与罪犯的罪行轻重往往不相称。罪犯刑期越长的,获得减刑的几率越高,减刑比例越高。此外,刑期长的罪犯得到的减刑幅度一般大于刑期较短的罪犯,导致重罪的犯罪人更容易获得减刑。这势必抵消刑罚的威慑和惩罚功能,削弱减刑的实际效用。

另一方面,对于假释制度适用偏少,有时候难免让人感觉形同虚设。由于假释制度的适用严于减刑,达到假释标准的罪犯,必须首先达到减刑的标准,但达到减刑的标准未必能符合假释的条件,且两种制度都有一个最低的服刑期限,即“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同时,减刑出狱的自由度要大于假释,因为,假释出狱后仍需要以罪犯的身份在社会服务,人身自由受限,在假释期间如果违反监管规定还有收监的可能。而罪犯减刑出狱后则成为完全的自由人,不受任何强制性约束。站在犯罪人的角度,追求减刑似乎更“划算”。而国外的发展趋势则相反,多数国家是假释适用比减刑普遍得多。

减刑、假释是矫正犯罪人的重要手段。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为了得到减刑、假释,会积极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这对于犯罪人出狱后能够与社会接轨十分必要,而假释制度更有利于犯罪人早日实现社会化的过程。

针对刑罚执行中的问题,在这次新的规定中,通过科学测算,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以便有效地发挥刑罚的功能。与此同时,对于假释制度的价值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的问题,新规定对部分罪行较轻、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罪行相对较轻的罪犯,以及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残疾罪犯,在适用假释上也有适当从宽的考虑。这些对于假释制度的适用必将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依法执行是司法正义的最终兑现。此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新规定实现了减刑、假释制度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的统一,是从注重判决到注重执行的转变,其内容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对于落实刑罚执行,实现刑法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昌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