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呼和浩特10月31日电 (张玮)31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汤爱军受贿案,判决汤爱军犯受贿罪,但因坦白案情,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3年,被告人汤爱军利用职务之便,在承揽工程、安排调动工作、干部提拔使用、子女入学等方面,为呼伦贝尔市呼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赵广玉、内蒙古万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邬倩、李建勇等59人(企业)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789.99104万元(人民币,下同)。
庭审现场,190多页的判决书宣读了一个多小时。判决逐一认定了汤爱军的59项犯罪事实,收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但介于案发后,汤爱军在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本案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汤爱军在本案侦查过程中积极规劝其妻子王荣杰、儿子汤聪、相关证人、亲友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积极规劝相关人员退回赃款,现全部赃款已上缴,并上缴了相关孳息。故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判处汤爱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对被告人汤爱军退缴的涉案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汤爱军,1950年生人,197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至2005年,汤爱军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工办主任、呼伦贝尔市市委副书记、市长。2005年1月至2010年4月,任呼和浩特市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2013年12月退休。(完)许昌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