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可不作犯罪处理

时间:2016-10-22 04:32:11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今日介绍,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行为,以及病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药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惩治各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别是发生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医疗卫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和答记者问。

万春介绍《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是指出,《意见》体现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和把握。

他介绍,《意见》提出,对于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行为,以及病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药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再比如,《意见》提出,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应当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行为人修复环境、赔偿损失,降低环境污染的损害程度。行为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积极赔偿,防止损失扩大的,依法从宽处理。

万春介绍,《意见》还体现了对食品药品、医疗秩序、生态环境等领域的重点保护和对相关犯罪的精准打击。

比如,《意见》提出,要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各个环节犯罪的打击力度,着力切断犯罪利益链条;严肃查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涉及的相关犯罪;严肃查办药品流通领域的商业贿赂、虚开发票、洗钱、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依法惩治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环境污染犯罪。许昌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