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运处原科长张维军贪贿两百多万 获刑八年

时间:2016-10-20 04:26:43

□ 本报记者 赵志锋

以科长之权编造工程虚开发票受贿106万元、以董事长之名虚假还款贪污100万元。近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运输科原科长兼兰州恒顺出租汽车公司董事长张维军职务犯罪案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张维军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2年,张维军因涉嫌贪污、受贿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兰州市中院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维军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兰州市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以科长之名受贿106万元

兰州市中院重审查明,2006年12月4日,兰州交运集团向兰州城运处上交2006年下半年度的客运附加费145万元,由城运处运输科负责收缴,因城运处已接到停收客运附加费的通知,张维军经请示城运处领导,将该145万元存入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账户。

2007年7月,甘肃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正式下发文件,规定停止城运处征收客运附加费,改由各级交通征稽机构负责征收,已经征收的客运附加费必须于2007年7月20日前全部足额上缴甘肃省公路局。

张维军违反规定,于2007年7月20日从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转账交付交运集团145万元。2009年底,张维军以给城运处办福利为由向交运集团索要该145万元,并提出给交运集团提供发票,便于交运集团做账处理。

后张维军安排吕某通过兰州奔马汽车出租集团编造“汽车东站站区亮化工程”“汽车西站站区亮化工程”等项目,虚开发票总金额为114.5万元,并以其他两公司的名义,从交运集团套取总金额为114.5万元的4张转账支票,安排吕某通过奔马集团两次倒出现金613404元和448850元,吕某两次从奔马集团提取现金共计106.254万元,交给张维军后被张维军据为己有。

以董事长之名贪污100万

2003年12月,城运处所属的“三产”企业兰州恒顺汽车出租公司在兰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公开竞标取得125辆出租车经营权,后又将这125辆出租车经营权转让给奔马公司,奔马公司除支付兰州市交通局1875万元运管费之外,另行支付恒顺公司转让费125万元。

2004年1月14日,奔马公司转账支付恒顺公司转让费125万元,时任恒顺公司董事长的张维军安排下属以“借款”为名在公司记账。2005年3月2日,张维军安排下属以归还奔马公司借款为由,将125万元从恒顺公司基本账户转出,以恒顺公司名义另开新账户存为大额定期。

2006年3月29日,张维军安排下属将125万元中的100万元电汇至奔马集团下属的兰州纵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账户,并通过奔马公司倒出现金100万元,其中50万元抵顶了时任城运处处长杜明飞(已判刑)从奔马公司索要的转让125辆出租车经营权好处费50万元。一个月后,另外50万元由金某在办公室交给了张维军,余款25万元及利息15940.66元用于恒顺公司购买出租车保险。

2006年10月12日,张维军安排下属从奔马公司索要一张落款时间为“2005年3月2日”的125万元“还款”收据,以此冲平了恒顺公司账目。

兰州市中院重审后认定,张维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许昌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