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出现了大规模党员违纪的情况,在研究运用“四种形态”进行处理时,该单位领导干部不希望处理那么多人,主张采取“降调一等”处理的办法,即该开除党籍的留党察看,该严重警告的给予警告,该组织处理的批评教育,该重处分的轻处分,并美其名曰:“关心爱护干部”。这种运用“四种形态”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运用“四种形态”,要坚持实事求是,对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降调一等”处理、“放上一马”,实际上是对违纪行为的放纵,是对抱有违纪侥幸心理人的鼓励,与运用“四种形态”目的背道而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纪律松弛的不良积习甚深,管党治党不力、失之于宽松软问题还比较严重。在这种形势和背景下,运用“四种形态”,决不能对违纪行为给“政策”,对问题严重的党员给予特殊保护,更不能释放出错误的信号。“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等都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形态。每一种形态都是“一道防线”,只有环环相扣,层层阻截,逐步加力,“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的效果才得以实现。运用“四种形态”,只有执行纪律寸步不让、动辄则咎、处理到位,才能防止党员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对于党员干部来讲,要求不应放松,而应更严格;标准不能降低,而是严格遵守。
运用“四种形态”,对于违纪的党员干部可不可以从轻处分或减轻处分呢?应当强调的是,是否可以从轻处分或减轻处分,必须以党规党纪为尺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纪者只要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或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或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或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实践好“四种形态”,只有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使每一个触碰红线者都受到相应处理,才能形成良性发展。前三种形态的量增多了,最后一种形态的量才会减少,才会形成“倒金字塔”形态,才能最大幅度防止“好同志”演变为“阶下囚”。(孙志勇)许昌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