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天坛、颐和园、八达岭长城、十三陵、周口店北京人遗址这6大世界文化遗产景区,今后只有“专任讲解员”才能进行讲解,普通导游将不得随便讲解。此外,本市将建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在景区内刻“到此一游”等损毁、破坏文物古迹的旅游者将被记录在案,景区可禁止其入内。
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
非专任讲解员不得在景区内讲解
旅游景点内,举着大喇叭的导游随处可见,讲解声此起彼伏,让人不堪其扰。对于同一个景点,不同的导游有时甚至会给出五花八门的不同讲解。记者从上午的会议上了解到,今后,世界文化遗产景区只有“专任讲解员”才能面向旅游团队进行讲解。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故宫、天坛等6大世界文化遗产既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又是弘扬和展示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代表。对于这类景区的讲解应当能够很好地展示和反映出世界文化遗产的真谛和精髓,景区讲解的内容应当更加翔实、服务更加规范。
草案修改稿
本市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故宫、天坛、颐和园、八达岭长城、十三陵、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等景区逐步实行讲解员管理制度。景区应当规范讲解内容,增加讲解的历史文化内涵,加强对讲解员、导游、旅游志愿者的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景区颁发讲解员证。未取得景区讲解员证的人员不得在该景区从事旅游团队讲解服务。
一日游行程中不得加价更换景区
非法一日游严重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扰乱首都旅游市场秩序。财经委员会认为,通过增加一日游交通专线,完善一日游公交服务,提升更为方便快捷的交通服务能力,可以逐步缓解目前一日游供需矛盾。对造成本市一日游市场乱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有利于更好地规范一日游经营行为,并为执法部门查处打击非法一日游提供更为明确的执法依据。
草案修改稿
本市支持企业利用综合客运枢纽和客运场站,开设通往重点景区的一日游交通专线,完善旅游公交服务,增加发车站点。
开展一日游经营或者服务,不得冒用正规旅行社、公交运输企业等名义,在公共场所旅馆、公交站牌、互联网等处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不得擅自在一日游行程中加价、更换景区、改变游览方式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欺骗方式引导旅游者进入购物场所购物;不得诱导旅游者购买假冒伪劣、质次价高的商品等。
经营一日游产品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通过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服务信息,并向旅游者、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旅游电子行程单应当包括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信息,景区及游览时间,就餐点和购物店的名称及具体停留时间。
规定城区民宿客房不能超过5间
财经委员会认为,民宿在经营规模技术标准等方面应当有别于普通旅馆业。对于民宿的开业条件,在保证旅游者旅游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结合本市旅游业发展实际,适当降低门槛、控制经营规模。因此,民宿的客房数主要参照旅馆业行业标准,并参考了其他地区有关民宿经营规模的规定。
草案修改稿
城乡居民可以利用城区传统院落、农村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等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民宿、餐饮等旅游经营活动。
城区民宿的经营规模,客房数为五间以下;乡村民宿的经营规模,客房数为十五间以下。客房数超过上述规模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旅馆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鼓励民宿旅游经营者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
本市将建“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南京学生在埃及神庙浮雕上刻“到此一游”一事,一经曝光,立刻引起国人强烈反响。而在国内各大景点,“到此一游”几乎随处可见。但今后,类似的损毁、破坏文物古迹行为将被“记录在案”。
草案修改稿
市旅游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在旅游活动中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损毁、破坏文物古迹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旅游秩序行为的旅游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对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景区、旅行社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将免费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于政府投资兴建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功能,实行免费开放,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可以根据旅游资源保护、日常运营维护的成本确定,但不能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对于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景区,包括主题公园、人造景点、旅游度假区等商业开发型的景区,实行市场调节定价,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修改稿
本市按照景区的性质和功能、投资建设和管理主体,对景区实行分类定价和管理制度。其中,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由旅游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以营利为目的,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而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景区,门票实行市场调节、自主定价。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团费
旅游市场中,存在一些旅行社委派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却不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甚至要求导游垫付团队接待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买团费”的问题。按照旅游法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草案修改稿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接待服务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导游有权拒绝,并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本报记者 张楠许昌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