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新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今起(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和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有何亮点?有哪些法规将直接影响到市民的生活?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国际金融学院副院长、市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马仲器律师。
民间组织“慈善门槛”降低
马仲器表示,《慈善法》颁布后,我国民间公益社会组织的数量将出现大幅增长,其原因是《慈善法》大幅降低了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设立的门槛。
《慈善法》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此前成立慈善组织不仅需要让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构”,还要找到“业务主管单位”,造成了实际上的登记难。《慈善法》通过后,明确了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并且简化了慈善组织的登记程序。
此外,《慈善法》的另一个亮点,是承认了从事非法人慈善活动相关组织的身份。《慈善法》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这一条款让很多愿意做慈善的个人找到了参与慈善活动的法律支持。目前中国登记的社会组织为60万左右,而据估计,没有登记的各类非营利组织则在数以百万计。由于登记困难,过去大量民间组织处于“非法行善”的尴尬境地。《慈善法》在开放登记的同时,也承认了“非法人慈善活动相关组织”的合法性,将大大增强民间公益慈善的活力。
朋友圈发起募捐属于违法
《慈善法》颁布后,市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在朋友圈发布求助信息是否违法。对此马仲器表示,首先要区分个人求助与公开募捐的之间的区别。个人求助,指的是求助人为自己或者亲属、同事、朋友等有直接关系的人请求帮助,并获得资助,其属性为“私益慈善”,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
而公开募捐,则是针对一个与自身不相干的群体或个人发起募捐,比如有人在微博上发帖,为山区贫困儿童募集学费,或者为某个非亲非故的伤者筹款治疗,这种行为就是公开募捐,是《慈善法》明令禁止的,不论是在何种渠道发布这种信息均属于违法,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劝募活动。慈善组织是依法设立的组织,对其政府是有监管的,要求它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透明规范,并应向社会公开相关的信息。
去年被媒体揭露的“白色助学网”丑闻,就是一个典型的无资质劝募引发严重后果的案例。广西隆林人王杰创办了一个名为“百色助学网”的网站,自称9年资助了4000余名贫困孩子。但事实上,他根本没有在民政部门注册,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所有资金都打入了他的个人账户,而更令人无法容忍的是,王杰居然借着慈善为名性侵多名女生。虽然王杰已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此事对公益事业公信力已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慈善法》颁布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众在遇到劝募活动时,首先要核实对方有无认定为慈善组织的资质,如果发现非法劝募活动,要及时进行举报,相关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公益信托激活巨量慈善资产
《慈善法》的另一个亮点,是首次明确认可了“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这一新慈善财产管理模式。慈善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托法》曾专设第六章对公益信托进行规定,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其颁布实行多年,公益信托并没有能被激活。关键在于当时关于公益信托的审批机构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界定含糊不清。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立其信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但这个管理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依据公益信托的目的,有可能涉及教育、科技、文化、环保、卫生、体育等多部门,这就带来了实际上审批的难题,导致其无法真正落实。
马仲器表示,对于慈善信托,很多人都不熟悉。实际上,这里的意思是委托人可以将其财产委托给所信任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处分、保值增值,从而使慈善资源得到更好发挥。
以信托方式开展慈善活动具有一定的优势,无需申请法人登记,也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工作团队,运营成本低;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更多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捐赠人的公益慈善意愿。这一法律的出台,有望激活社会巨量的慈善资产。据透露,市慈善基金会也正在对开展慈善信托进行研究探索运作方式。
“诈捐”、“悔捐”将被追责
公益慈善捐赠可以使捐赠者在短时间内获得关注与认可,一些公众人物、企业组织通过捐款实现“博眼球”、“赚口碑”,公开宣布捐款,结果事后却不捐或少捐。另有一种情况更为恶劣,明明已经向社会募集到了捐款,却挪为它用,并未达成募捐的真正目的。这样的事件一再被媒体曝光,被称为“诈捐”、“悔捐”和“诺而不捐”。马仲器表示,今起这种行为将被《慈善法》所约束,“诈捐”或“诺而不捐”将被追责。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一定情形下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义务和要求捐赠人履行义务的主体及方式。当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并且签订了捐赠协议时,慈善组织或受赠人可以先要求捐赠人交付,若捐赠人拒不履行捐赠义务的,上述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
马仲器表示,捐款人在公开表达捐款意愿后就应当及时履行承诺,但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就是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企业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例如企业破产、倒闭、资不抵债、捐赠人发生重大变故,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网络公募平台认准13家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蓬勃发展,互联网慈善也成为了当今慈善事业最热门的新模式。互联网慈善以其强大的传播能力、沟通能力、劝募效率为慈善事业注入新鲜血液。但其问题在于互联网技术发展太过迅猛,新形态的传播渠道不断出现,以往个人不掌握的公开信息传播渠道现在已经完全“自媒体化”,一个网络红人或明星就能借助“自媒体”轻易发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募捐,传播技术与传播形态的发展对法律法规的制定构成了挑战。
对此,《慈善法》不仅对发起慈善募捐主体身份有一定的限制,对发布公募信息的网络渠道也应当进行认证。《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8月22日,民政部发布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遴选结果公示,评审委员会确定了入围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名单,共有13家。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网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蚂蚁金服公益平台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浪-微博(微公益)
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轻松筹
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国慈善信息平台
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京东公益
北京恩玖非营利组织发展研究中心:基金会中心网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慈善捐助平台
北京厚普聚益科技有限公司:公益宝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公益服务平台
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联劝网
广州市慈善会:广州市慈善会慈善信息平台
马仲器表示,此举可以促进网络募捐平台规范化,让网络募捐平台更好地履行审查主体责任;相对于分散的信息发布渠道,统一的平台更有利于公众查询,有利于社会监督,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重复募捐。同时,他强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平台以及电商在发布相关募捐信息时,要审查验证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以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企业及个人慈善捐赠可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也是市民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马仲器表示,之前《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或其他比例)在缴税前予以扣除。例如一个企业一年利润100万,若该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比例为25%的,捐12万可免所得税3万。
在此基础上,《慈善法》第八十条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政策落实后,对捐赠人产生更大的鼓励,企业的捐款也更加灵活,例如一家企业第一年效益好,可多捐一些,第二年效益不好则可少捐,只要三年的捐助总额达到三年总利润的36%,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除了对企业捐款的税收优惠外,参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个人捐款总额30%的部分,可作为个人所得税受税优惠的标准。例如某人捐款1000元,可以在3500元以上收入的应交税款所得额中扣去300元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应由单位财务代扣代缴。(新民晚报记者 李一能)许昌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