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就印发《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答问

时间:2016-04-27 14:42:34

本报北京3月31日电 2016年3月21日,公安部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颁布实施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实现从严治警、从严治长,切实加强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监督的重大举措。《规定》围绕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履行责任,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领导干部不可触碰的底线。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学习贯彻落实《规定》的通知精神,推动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使广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牢记各项纪律规定和纪律要求,真正把纪律规定的权威树起来,立起来,执行到位,中央纪委驻公安部纪检组主要领导近日接受了记者采访,就《规定》修订颁布实施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修订工作坚持三项原则

问:请您谈谈《规定》修订的必要性。

答:一是保障政令警令畅通的需要。维护政令警令的权威,是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的政治纪律,《规定》出台后,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坚决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将起到监督督促作用。二是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配套规定的需要。《纪律条令》未对领导责任追究进行规定,修订《规定》是对《纪律条令》的补充和完善。三是服务执纪实践的需要。

公安部1997年出台的暂行规定许多条文已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急需调整、充实和完善有关条款,以进一步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问:请您谈谈《规定》修订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

答: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关于修订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的重要指示,突出公安机关特色、严肃纪律要求,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党纪国法为遵循,把中央和公安部的纪律规定作为指引,维护各项纪律规定的权威;二是坚持从严治警和从严治长相结合,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对规范约束领导干部行为的硬性条规,不求一步到位,重在符合实际、务实管用。

四种情形要追究领导责任

问:请您介绍一下哪些情形要追究领导责任?

答:《规定》明确了追究领导责任的四种情形。第一种是公安机关各级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对职责范围内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问题放任不管;发生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下属严重违纪违法;对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在招投标和工程建设方面发生严重腐败问题等七种行为。第二种是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事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命令;发生重大安保事故;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错误执行上级决定命令;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发生失泄密事故;防范整治公共安全问题不力等八种行为,这些行为均与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密切相关,因公安机关失职渎职造成。第三种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发生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违法使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或者刑讯逼供致人伤亡;被监管人员脱逃;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玩忽职守造成错案;私分涉案财物;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等七种行为。第四种是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执勤执法过程中实施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追究领导责任的情形。

问:与原来的暂行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有哪些特点?

答:修订后的《规定》针对现阶段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禁止性的规范。一是紧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党中央紧密保持一致,突出强调了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二是紧密结合公安机关特点,在原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公安机关违纪违法和公安民警违纪违法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情形,更加符合当前公安工作实际;增加了针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规定,对领导干部离任或者退休后,发现在任期间有需要追究领导责任问题的也作出了规定。三是丰富了追究领导责任的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其中组织处理方式相对原暂行规定更加全面,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任辞职、免职和降职等方式。四是明确了追究领导责任的调查程序,明确了由公安纪检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调查。

发挥合力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问:领导责任追究是全方位的,不仅仅是纪检部门的事情,请您谈谈在领导责任追究工作中如何发挥各级各部门合力?

答:一项规定的颁布实施容易,难点在于如何贯彻执行到位。《规定》颁布后,各级公安机关要在贯彻实施上下更大功夫,绝不能只是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也绝不能把落实规定作为纪检监督部门一家的事情,要各警种、单位协同配合,共同努力,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一方面防止在工作中发生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另一方面保证发生问题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查处。

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公安机关党组织高度重视,各警种、部门将执行规定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各级公安机关党组织要按照部党委通知要求,切实担当和落实全面从严治警、从严治长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去抓落实。要坚决维护纪律规定权威,通过条规的贯彻实施,严明纪律戒尺,真正把纪律规定刻印在心上。要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建立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各警种、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严格履行领导责任放在首位。要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级领导干部要有自觉接受监督、欢迎监督的气魄,解决好领导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能为了怕承担责任而当“老好人”,要敢抓敢管,才能保证把《规定》贯彻落实到位。

各级公安纪检监督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作为常态,对需要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早发现、早提醒,落实抓早抓小。

问:《规定》对普通公安民警有哪方面纪律要求?

答:《规定》虽然是针对领导干部的,但也涉及到对普通公安民警的要求。广大公安民警应严守纪律底线,确保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要有自己违纪,领导干部连带受过的意识,严格要求、严格自律,在公安机关逐级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